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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办秘[2017]4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2-23
实施时间: 2017-2-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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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12年5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的《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12]83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3日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2.3 工作组
    2.4 专家组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省级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省(区、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省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省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救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研究制定全省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推进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省减灾救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省减灾救灾委副主任: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省军区副参谋长,武警安徽省总队副司令员。
    成员单位: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人防办、省物价局、省政府应急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安徽保监局、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省红十字会、省电力公司等。
    省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省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3)省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省直机关及中央驻皖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4)省发展改革委: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省民政、财政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省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
    (5)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6)省科技厅:负责开展防灾减灾科研工作,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
    (7)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
    (8)省公安厅: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
    (9)省财政厅:负责编制省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10)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和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会同民政部门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
    (11)省环保厅: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3)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4)省农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民政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5)省水利厅:负责协调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减灾工作,指导做好全省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
    (16)省林业厅:负责做好全省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监测及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核查、评估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损失情况,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
    (17)省商务厅: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18)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和支持应急药品,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19)省审计厅: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0)省国资委:指导省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21)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2)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的监管。
    (23)省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
    (24)省人防办: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25)省物价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预警;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26)省政府应急办: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演练等工作。
    (27)省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全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28)省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震灾救援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29)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30)省军区: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1)武警安徽省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抢运救灾物资。
    (32)安徽保监局:指导开展与自然灾害相关的保险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监督相关保险公司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33)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伤员救治、赈济救援、心理救援等工作;向国际、国内外呼吁请求援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对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34)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供电公司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所属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毁坏电网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2.2 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为省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省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省气象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省民政厅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省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7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省民政厅牵头,省直机关工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省民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省农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安徽保监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电力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恢复重建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6)监督检查组:省审计厅牵头,省直机关工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7)宣传报道组: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民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政府应急办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4 专家组
    省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省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及时向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省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必要时,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减灾救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省救灾减灾中心和相关省级救灾物资代储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省政府和民政部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预警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省、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信息报市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及省民政厅。
    对县级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省民政厅和民政部。省民政厅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政府和民政部。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省、市、县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省民政厅立即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4.1.3 对于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省、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以上减灾救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民政部门要主动联系宣传部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3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救灾委或民政部门应组织部门间会商,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4.2.4 信息发布实行审批机制,一般、较大自然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审批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救灾委审批发布。
    4.2.5 灾情发生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救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救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6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省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a.因灾死亡10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0万人以上;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省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2时前向省领导、省有关部门和民政部报送综合情况。
    (4)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5)灾害发生后,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以省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7)申请国家支持。
    (8)灾情稳定后,根据省政府和民政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省民政厅、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省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因灾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在省政府领导下,省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省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情况,省减灾救灾委负责人赴灾区察看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根据灾情需求,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每日12时前向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和民政部报送综合情况。
    (6)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国家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8)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因灾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救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救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民政部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
    (2)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地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需要,省民政厅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4)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5)根据情况,申请国家支持。
    (6)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省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省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
    (2)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3)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视情下拨部分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
    (4)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
    (5)省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各地统筹使用省以上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省民政厅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省民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地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6.2.3 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受灾地区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6.3.1 省民政厅根据市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省有关部门视情组织核查小组,按照安徽省因灾倒损住房核查办法有关规定,对受灾地区倒损住房进行重点核查和综合评估。同时,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核查情况,结合年度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提出有关补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6.3.2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省、市、县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6.3.3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测绘地信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 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省和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市、县政府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7.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省财政每年综合考虑灾情,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省、市、县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2 物资保障
    7.2.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省、市、县、乡(镇)四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灾害发生后12小时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
    7.2.3 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生产预签约及应急生产快速启动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运输部门凭有关免费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省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省、市、县、乡四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按照省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省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省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市、县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省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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