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闽政文[2017]13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3-27
实施时间: 2017-3-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7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切实加强文物工作,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我省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和文化强省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强化保护文物就是保护人类文明成果的观念,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我省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努力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作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摸清全省文物资源状况,提升一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世界文化遗产数量有所增加;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基本建立,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水平明显提升,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文物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体系更加完备,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完善,执法力量得到加强,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保护机构健全,文物行业人才紧缺状况有效缓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革命文物、海丝文物、涉台文物、乡土建筑等文物资源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三、强化责任
    (一)落实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把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发展规划,推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做好文物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明确保护是第一责任,努力使文物留下来、活起来、用起来。充分发挥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在文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健全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文物保护,基础在县,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设立或明确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的机构,配足专职人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法定职责履行、法律法规执行、文物保护及文物安全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责任单位:省文明办、发改委、文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不辱使命,守土尽责,提高素质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管理全省文物工作;在充分做好统筹规划和宏观研判的基础上,监管、处理全省文物的维修、抢救、发掘、科研、安全、宣传、法制建设以及博物馆发展等重大问题;对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文物保护法定责任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指导和支持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做好本辖区文物工作。市、县(区)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物工作的实施和监管,切实把文物工作抓实抓细抓具体,指导、监督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养护;动员、组织文物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和社区,依法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指导、检查、督促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保护义务,落实保护措施,做好管理利用;组织开展文物巡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制止文物违法行为,及时发现、迅速解决文物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相关部门共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文化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文化文物、公安、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旅游、民族宗教、海洋、司法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海关、工商、海洋、文化文物等部门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促进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建立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教育厅、民族宗教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海洋渔业厅、文化厅、工商局、旅游局,省法院、检察院,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严格责任追究。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责任人、上级单位责任人和当地政府责任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无论是否调离、提拔或者退休,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公安厅、监察厅,省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保护
    (一)落实国家文物登录制度。根据国家制定的文物登录制度和文物认定标准,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登记、申报、定级、公布工作,建立福建省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护状况和保护需求,建设福建省文物保护单位动态监管系统。建立可移动文物登录常态机制,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全面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公布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抓紧完成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公布工作,并纳入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遵循文物保护工程特殊规律,由省文物部门会同省住建、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预算定额。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保养和巡查监测,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在项目审批上开辟“绿色通道”,在资金安排上予以保障。全力推进鼓浪屿、古泉州(刺桐)史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加强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海上丝绸之路、闽南红砖建筑、三坊七巷、闽浙古廊桥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进一步提升福建土楼和武夷山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水平和影响力,鼓励有申报潜力和意向的地方人民政府开展“万里茶道”等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前期准备工作。全面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重点实施古田会议旧址群、长汀革命旧址群、才溪乡调查会址等红色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继续实施涉台文物保护工程,推动涉台文物的展示利用。加强三明万寿岩遗址、武夷山城村汉城、泉州德化窑遗址、明溪南山遗址、明清海防、万里茶路等大遗址保护,支持三明万寿岩、武夷山城村汉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研究出台设立省级考古遗址公园相关规定。加强海丝史迹和水下文物的保护,争取设立福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机构,支持泉州市建设“中国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台办、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旅游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注重保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实施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调控设施,改善博物馆展陈设施和文物库房条件,配备符合标准的展柜和文物专柜,提升可移动文物保护能力。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利用,加强馆藏文物的合理利用,更好地发挥文物资源服务社会的作用。重视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作,注重征集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福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实物,丰富藏品门类。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发挥文物资源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的作用,按照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和“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结合创建特色小镇,推动乡土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传承发展,防止城乡建设中的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文物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在工程可研阶段,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依法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相关经费纳入建设工程预算。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文化厅、发改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文物安全防护。把文物安全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制度,提升文物安全防护技术水平,严厉打击盗掘、盗窃、走私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完善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探索施行水下遗址保护全域监控,重点加强闽北田野遗址、沿海水下遗址和全省古窑址的安全防护,切实改变防护设施薄弱状况,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强化文物管理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县、乡、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员,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协管员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
    责任单位:省综治办、公安厅、海洋与渔业厅、文化厅、工商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建立文物项目储备库,确定文物事业年度发展目标和重点建设项目,及时公开发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项目清单。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机制和优惠政策,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鼓励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研究制定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培育扶持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民政厅、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拓展利用
    (一)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陈列展览、文物影视节目和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深入挖掘我省革命文物、海丝文物、涉台文物、乡土建筑和大遗址等特色资源,进行科学展示和合理利用。大力推进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工程。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培育富有特色的博物馆社会教育品牌。深入开展“完善博物馆青少年教育功能”试点的相关工作,每年围绕不同主题举办各类专题展览。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教育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推动更多的博物馆纳入国家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博物馆免费开放,建立博物馆运行绩效评估管理体系,通过博物馆定级评估,提升博物馆整体水平。加强基层博物馆建设,加大对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博物馆建设的扶持力度,提升博物馆基本陈列质量,提高藏品利用效率,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进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借助“互联网+”技术、VR技术和“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推动智慧博物馆、数字博物馆建设。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与学校、乡镇、社区、企业、部队等开展共建共享。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文化厅、教育厅、民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打造更多具有福建特色的文物旅游品牌,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开发生产有较高文化品位的文创产品。对传统村落中的文物建筑分别实行整体保护、风貌保护、重点保护,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积极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文化厅、旅游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推动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福建特色的原创文化产品,打造富有福建元素的文化创意品牌,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积极探索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文博单位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奖励。鼓励文博单位依托文物资源,采取合作、授权和独立开发等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人社厅、地税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
    (五)为扩大福建文化影响力服务。积极参与双边文物交流和多边合作。拓宽文物对外展示传播渠道,支持优秀展览走出国门以及引进国外高水平展览。推进与港、澳、台以及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文物领域的实质性合作,提升福建朱子文化、海丝文化、茶文化、陶瓷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的影响力。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台办、外办,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六)落实合理适度利用要求。世界文化遗产地以及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和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住建厅、旅游局,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保障
    (一)加强法规建设和执法监察。摸清文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推动立法解决相关问题,适时启动《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拥有立法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修订工作,及时制定出台适应形势发展、满足工作亟需的法规规章制度。强化文物保护督查,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建设文物保护数字化监管平台,畅通社会和群众监督文物保护的渠道。建立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督办、曝光、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后续有效处理等制度。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文物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公安厅、司法厅,省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切实加强各级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确保职能落实。着力加强文物执法督察力量,促进各级文物执法职能落实。重视加强省级文物考古科研队伍建设。基于我省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战略地位以及我省水下文化遗产资源和特点,切实加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队伍建设。继续争取国家文物保护经费支持。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试点,探索开发文物保护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公益性文物保护基金,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多方筹措保护资金。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责任单位:省编办、财政厅、文化厅、国土厅、住建厅、审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科技和人才支撑。积极对接落实《国家“十三五”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科技创新规划》和《“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加强科学技术在文物保护利用中的运用,实施福建省文物保护科技项目,推动文物保护利用与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逐步解决制约文物保护利用的关键技术和瓶颈问题。大力培育扶持文物保护传承专用装备企业,开展文物保护装备研发。针对我省革命文物、水下文物、石质文物的保护,实施重点科研课题和科技示范工程。加大文博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支持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等高校文物相关专业建设。教育部门要在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支持。及时修订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适当提高县(市、区)基层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专家咨询制度,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与传承。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文化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文物进出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贸发[2019]92 2019/4/29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6]92 2016/12/25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22]18 2022/8/16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文 鲁政发[2016]30 2016/12/7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 浙财建[2014]25 2014/12/1
关于印发《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教[2012]506号 2013/1/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府[2016]97号 2016/9/5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琼府[2017]40号 2017/4/1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6]11 2016/12/30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6]57号 2016/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