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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省属国有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豫政办[2017]37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3-1
实施时间: 2017-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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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46号)、省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剥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若干意见》(豫企改[2016]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省属国有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属地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将省属国有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全部移交至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管理,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政策、统一的基金预决算和会计制度,社会保险业务统一经办,基金统一征收使用并纳入财政专户。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有序移交。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企业参保人数及结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基金收支、滚存结余、待遇标准、欠缴欠发等纳入属地管理涉及的数据共同进行清理核实,妥善解决有关问题,确保移交工作有序开展。
    (二)维护参保人权益。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管部门和企业,要坚持站位全局,协调联动,共同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相关企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参保人员的思想顾虑,引导其积极配合。
    (三)确保基金安全。移交过程中,要明确各地政府和企业的职责,做好衔接工作。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做好基金移交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杜绝违规转移、挪用基金行为发生。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移交范围。省属国有企业自行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移交至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统筹管理。
    (二)关于缴费比例。企业参加地方医疗、生育保险后,按照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用。
    (三)关于煤炭企业关闭退出矿井和撤销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煤炭企业在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关闭退出矿井和撤销单位退休人员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有关破产、撤销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的规定执行。接收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企业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数据测算、汇总上报等工作。具体数额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核实后,由企业承担50%,省、市两级政府各承担25%,其中企业和省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分三年到位。
    (四)关于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参加地方医疗、生育保险后,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同类参保人员的待遇;企业原自行管理医疗、生育保险期间的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实行自行管理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原医疗、生育保险待遇高于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同类参保人员的,移交后可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通过补充保险等方式由企业支付解决,实现待遇平稳过渡。
    (五)关于历史欠费和亏空处理。移交前企业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基金亏空,由企业负责补齐;暂时有困难的,由企业作出承诺,制定年度补交计划,与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三年补交到位。省属国有企业要结合改制重组,通过出让股权、产权和变现资产等方式落实补缴资金。
    (六)关于结余基金划拨。企业属地参保后,其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结余基金直接划转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原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行业委托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分布在多个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以原行业单位人均统筹基金结余额为标准,按照移交属地人数划转结余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由企业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实后随同划转。
    (七)关于分流安置职工社会保险。省属国有企业在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解决分流安置职工的社会保险所需费用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关于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移交。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生育保险属地化管理后,经办业务要移交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力量,增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确需企业承担部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解决。缴费基数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支付由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九)关于原企业所办医疗机构发展。为方便企业参保人员就医,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生育保险属地化管理后,要将原企业所办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范围,并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现信息系统联网。在一定期限内,可将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企业参保人员首诊定点,扶持原企业所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总责,要高度重视,统筹推进,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接收人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数据审核和接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等工作。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做好欠费补交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移交企业社保基金的审计等工作。企业负责向属地移交人员和基金,按要求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联动,协调推进工作开展。
    (二)细化政策措施。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属国有企业要签署移交协议,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细化操作流程,出台配套文件,破解难题,明确工作时限。特别是对在移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风险,要提前制定应对和防范预案,确保职工和社会稳定。
    (三)加强基金监管。省属国有企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属地化管理前,要对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社会审计,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移交地方管理后,要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四)明确时间要求。2017年4月底前,完成企业基金审计、移交人员认定及相关数据审核工作。5月底前,完成移交双方协议签订工作。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做好接收各项准备工作。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要按要求落实。企业要补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欠费和填补基金亏空,按规定缴纳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关闭退出矿井和撤销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6月底前,总体完成移交工作。
    (五)强化督促检查。在省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剥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组具体负责协调推动,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项督导小组,把握工作进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任务,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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