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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
发文文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3-6
实施时间: 2017-3-2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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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文件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方便纳税人就近便捷办税,优化办税体验和增强纳税人获得感,本市将全面推广办税事项全市通办(以下简称全市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对特定的涉税事项,利用上海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实体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对列入全市通办范围的办税事项,纳税人可通过上海税务网站(http://www.tax.sh.gov.cn)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或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预约,并按预约时间前往预约的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经本公告授权的税务机关(见附件)依法办理全市通办涉税事项。
  四、本公告通办涉税事项受理中需使用税务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相应的涉税事项业务专用章。
  五、本市税务局将根据推进情况逐步扩大全市通办事项范围。纳税人如需进一步了解全市通办涉税事宜(全市通办办税事项、办税指南等)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登录上海税务网站“全市通办”专栏(http://www.tax.sh.gov.cn)查询。
  六、本公告自2017年3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理全市通办办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6日
  关于《关于本市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就近便捷办税,增强纳税人体验感、获得感,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在税务系统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文件要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本市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要求,本市已推动部分办税事项网上通办,完成了“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等事项的全市通办。该创新服务举措实施以来,受到纳税人和社会各方面的肯定和支持。
  该《公告》旨在建设标准化、专业化、电子化、便利化的办税服务体系,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的办税服务,明确了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或者选择就近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确定全市通办办税事项
  目前共推出6类19项25个办税事项可供纳税人选择通办服务,其中3月28日推出13个,6月1日推出12个。本市税务局将根据推进情况逐步扩大全市通办事项范围。
  (二)全市通办办税指南及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可通过上海税务网(http://www.tax.sh.gov.cn)“全市通办”专栏查看“全市通办办税指南”及“全市通办办税服务厅”,根据要求办理相关通办事项。
  注意部分分局办税服务厅的特殊情况:
  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七宝办税服务厅(闵行区沪松公路559号)、颛桥办税服务厅(闵行区联农路135号)可办理除“变更税务登记”和“建筑业项目登记”以外的其它事项;第一税务所证照中心办税服务厅(闵行区莘东路505号)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和“建筑业项目登记”事项。
  松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松江区莘砖公路258号三楼)可办理除“网上办理+就近取票”以外的其它事项;第十一税务所办税场所(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40号)、第十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松江区莘砖公路258号一楼)仅办理“网上办理+就近取票”事项。
  (三)通办流程
  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选择网上办税服务厅通办或者实体办税服务厅通办,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网上办税服务厅通办
  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选取所要办理的事项,按照提示完成相应操作后,即可等待获取结果。
  2.实体办税服务厅通办
  实体办税服务厅通办实施预约登记办理制。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在通办预约中选择预约分局,确认可预约时段,完成预约取号,按照预约时间前往预约分局的相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个人住房房产税完税证明打印,可直接前往所列的办税服务厅或各征管分局驻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所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可直接到各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公告》的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7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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