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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市政办发[2016]104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30
实施时间: 2016-12-3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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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支持政策》已经2016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关于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城市示范支持政策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部署,做好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批复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目标的通知》(财建[2016]309号)、《西安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6—2018)》要求,就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建设众创孵化载体,筑牢创业创新源泉阵地
  (一)大力鼓励支持利用现有楼宇资源改造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对于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孵化面积、项目成果、服务能力、吸纳就业等情况分档次给予30—300万元奖补,以后每年给予10—30万元的运营奖补;对于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给予相应奖补。鼓励建设虚拟众创空间,鼓励发展投资促进型、培训辅导型、媒体延伸型、专业服务型等创新型孵化平台。经认定的市级虚拟众创空间,按照同样标准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加快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规划布局,依托知名高校院所、龙头骨干企业以及重点产业园区,建设专业众创空间(众创社区、创业创新基地),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众创孵化机构在西安设立专业孵化器,形成区域板块创业创新聚集区。根据新成立的专业众创空间(众创社区、创业创新基地)的投资规模、产业特色、企业集群数量、区域就业人数等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三年500—3000万元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引进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公司在西安创办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直接将其纳入市级建设计划,重点培育。对新培育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四)支持开发区及相关单位建立“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器”,对新建的“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五)支持商贸聚集区、特色餐饮街区建设、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农产品流通冷链系统、大型商业综合体、社区商业建设、社区蔬菜流通网络建设、工厂化洗涤等;支持总部经济、楼宇经济、连锁经营、电子商务、老字号发展、社区服务业以及其它商贸服务业等。重点打造32个商贸集聚区,在做大做强原有23个集聚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打造9个新的商贸集聚区。根据新增营业面积、新增入驻企业数、新增就业人数、营业额等给予租金、用能、网络、税费等空间使用费和改造费的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六)打造4个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3个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5个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20个电子商务示范镇,50个电子商务示范村,30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新增国家级示范基地奖励300万元,省级示范基地奖励200万元,市级示范基地奖励100万元,市级示范镇奖励50万元,示范村奖励10万元,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完善创业创新服务体系,营造小微企业成长环境
  (七)联合社会化专业机构共建西安创业创新门户网络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对全市创业创新载体、人才、技术成果和孵化资源的整合、交流共享及宣传推广,为创业创新提供线上线下信息推送、采集、上传、维护和服务挖掘,推动双创工作的信息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对于承接与运营服务平台的企业集团,给予起始开发费用及一定的运营补贴,以后逐步走上市场化独立运营模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八)支持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引导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领军企业创建科技服务平台,承担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对新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现有政策以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
  (九)鼓励高校院所和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对于技术输出方,依据上年度技术交易合同登记额分档,按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差异化奖补。对于技术吸纳方,按项目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和三年累计缴税额的补助;对投入超过3000万元,且为我市调结构、促转型做出突出贡献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加大补助力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鼓励科研仪器设备加入市仪器网共享,对入网总数、年度新增数以及服务本地企业次数和收入情况量化排序,对前50名的单位分档给予5—15万元的奖励。对在创新研发活动中,通过西安科技大市场网络服务平台使用高校院所共享设备的企业,按其经核定的设备使用费支出最高10%的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一)大力支持小微企业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每件1500元的资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给予每件1000元的资助。对区域内专利托管企业在50家以上的众创孵化机构,或派驻专利特派员的企业,按照每家2000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注册企业在50家以上、企业总发明专利拥有量在200件以上的众创孵化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二)落实西安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强创业实训,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创业实训基地建设,在全市建成100家创业实训基地。创业实训基地接受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实训的,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实训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三)依托社会力量建立西安创业大学,积极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实务训练,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给予一定的建设和运营成本补助。整合跨区域(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为主)、实效强、理念新的社会双创精英导师团,依托专业运营机构进行组织管理,为西安市创业团队提供职业、精业、敬业、专业的导师开展高频次的训练营培训、1对1辅导、驻场指导、雇佣托管和融资实战等贴身导师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十四)鼓励区域管理部门、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众创服务机构及社会组织承办全国性和区域性创业大赛、创业活动周、高端论坛、培训讲座等大型活动以及开展专业化的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法律、财税、信息、交流等服务。对于经审批承办的大型活动和承担的专业化服务,按事先约定或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五)充分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扶持和管理力度,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十六)对电商企业和从事电商配送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自建仓储物流设施的,给予建设资金10%的补助,租用仓储设施的,给予10%的租金补助,最高均不超过300万元;对加盟连锁的小微企业新增社区便利店,按经营规模给予1—2万元的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七)支持我市龙头企业、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展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行业垂直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和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对经市级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给予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企业利用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扩大交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八)对于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产业聚集区,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园区服务配套设施补贴,主要用于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聚集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对以我市融资租赁聚集区、融资租赁联盟为主体组织开展的各类专项活动,按照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商务局)
  (十九)对于新落地互联网金融产业聚集区金融法人机构,经营满一年后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租赁办公用房400平方米内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不低于15元的办公场所租金补贴,连续支持2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二十)鼓励科技企业、众创孵化机构、服务机构及创业者大力开展创业创新活动。对于取得重大成绩或者获得国际国内重大荣誉的机构和个人纳入市级科技奖励范围。每年评选出一批“创业明星”、优秀创业导师和优秀创业社区、创业高校、创业服务机构,予以荣誉表彰和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二十一)强化舆论引导,创新宣传渠道和形式。利用市双创综合网络平台,依托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高密度、多层次搞好创业宣传,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营造创业氛围。根据宣传效果和成本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
  (二十二)组织市属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和成功创业人士对双创和小微企业发展规律进行分析与研究,在国家级重要刊物上或者重大会议上发表研究文章与理论成果,并基于双创实际的运行情况协助制定目标和发展规划等。在核心期刊上登载文章,给予3000元/篇的奖励;著有专著书籍者,给予5000元/部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研究室、市科技局)
  三、激发全员创业热情,增强企业主体活力
  (二十三)积极鼓励全市创业项目团队和个人注册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创业团队和个人来西安创办企业,对新注册的创业创新企业可按企业规模、行业领域、注册资金、吸纳就业等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普惠性奖励支持,并引导企业入驻众创孵化机构和园区,对接投资和其他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商局)
  (二十四)建立科技型小微企业信息库,大力支持初创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和提升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入驻众创孵化机构和园区,对接投资、技术创新和其他服务。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五)依托西安创业创新门户网络综合服务平台征集汇总全市创业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分类评审,对评审入库项目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并积极促进入库项目与孵化机构、目标客户、投资机构的对接与合作,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加快培育创业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六)全面落实《西安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人才培养与引进。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建立院校教育与项目培养、国内培养与国际交流合作相结合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加强产学研合作,建设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型科技人才培养基地。健全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有利于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评价、激励制度,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二十七)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时间,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费全额给予补贴,不包含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费和基本医疗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将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1年社保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改为长期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八)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信用社区和信用乡村推荐的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为农民工创业提供涵盖产业基金、风险投资、信贷、债券、股权等全方位的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金融办)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缓解创业资金困难
  (二十九)设立总规模20亿元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其中市工信委(市中小企业促进局)代表市政府出资5亿元,分三年到位,首期到位3亿元。引导民营和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共同参与,出资15亿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三十)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按新增担保额的0.5%—1.5%给予风险补助;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10%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市符合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产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余额的0.5%、1%、1.5%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三十一)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及小微企业贷款给予3‰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贷款损失风险按10%进行补偿,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三十二)创新金融产品、改善审批流程、放宽审批权限、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式,对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或经营中心在业绩考核、绩效考评和财政性资金统筹存放上给予政策倾斜。在对金融机构的考评指标体系中适当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的权重。(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三十三)深化政银合作模式,设立总额为8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助贷资金池,进一步扩大“助保贷”等助贷业务规模,将现有工业“园区贷”政策拓展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范围内,解决小微企业信贷抵押难、担保贵的问题。(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三十四)对符合我市产业资金支持方向和条件的小微企业按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期财政贴息支持。对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期小微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十五)推进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程序,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从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和中介技术服务等方面向社会购买服务。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鼓励中小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十六)扩大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支持小微企业。将西安市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规模扩大至3亿元,通过设立若干面向重点领域和特色产业的早期创业投资子基金,形成10亿元基金规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十七)鼓励小微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企业通过境内证券市场开展再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境内证券市场拟首发上市企业按照上市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主板和中小板不超过280万元,创业板不超过180万元;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50万元,对推荐我市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每挂牌一家企业给予主办券商10万元费用补贴;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发或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首发上市企业,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创业成本
  (三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均可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含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十九)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四十)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四十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四十二)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四十三)对所有依法参保缴费(指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按规定补缴历史欠费)的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继续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加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就业创业工作力度,做好一次性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创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失业人员安置补贴的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简化小微企业办事流程
  (四十四)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关于推进“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严格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保留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律不作为登记前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四十五)简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积极实行企业建议注销登记程序。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按照《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意见》,依据“依法适当、公开透明、控制风险、自主自治、简便易行、高效便捷”的原则,缩短市场主体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继续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四十六)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着力抓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夯实企业信息公示基础,优化企业年报系统,不断做大年报数据基数。(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统计局)
  (四十七)全面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西安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在各个环节和领域的应用,推进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的广泛应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四十八)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四十九)积极开展企业网上登记业务及试点工作。在全市推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制企业设立网上登记业务。鼓励和引导全市的企业和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办理企业登记业务。积极探索推进企业变更、注销、备案网上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五十)支持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发展。开展小微企业网络平台建设服务,创建电商虚拟产业园;帮助小微企业办理ICP备案,为小微企业网站及创业者个人网站办理ICP备案提供便捷服务;指导小微企业依法开展网络经营活动,做到网上亮明身份经营,提高交易成功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保障小微企业网店的权益,完善交易规则,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委)
  本政策措施所涉及内容与现有政策重叠的,以本文件为准;对本政策措施未涉及但我市已执行的相关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政策继续执行。除相关规定已经明确执行期限外,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2018年,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各政策解释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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