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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市政办发[2017]24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3-22
实施时间: 2017-3-22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阅读人次: 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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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西安市2017—2018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政府采购目录的有关概念
  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为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为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求
  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经法定程序批复后严格执行。由于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后方可执行,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属于违规采购。采购人应根据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以确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计划实施。
  四、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申报管理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前,应当依据经批复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通过“西安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办理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申报。未履行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程序而擅自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以及未按照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确定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均属违规采购。
  五、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确定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陕西省政府采购网站上登记并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但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选择适合项目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经国家保密机构认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可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进口机电产品采购项目的,按照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组织实施采购的有关要求
  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责任主体,应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科学合理的确定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规范履约验收并支付。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核手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强制或者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福利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
  采购代理机构作为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受托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采购业务所需的开标、评审的条件和设施,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专业化服务水平。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评审专家、供应商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除在省级政府采购网站发布招标和中标公告、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外,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招标以外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八、对区县及开发区目录和标准的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规定,制订适合本地区发展实际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但原则上不能缩小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亦不得提高限额标准的金额,并将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西安市2017—2018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2日
  附件
  西安市2017─2018年度
  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1)公务用车(公务用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客车、校车,含新能源汽车,不含执法执勤等专用车辆)
  (2)办公用计算机(台式、便携式,不含图形工作站和移动工作站)
  (3)办公用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刻录机、碎纸机
  (4)移动存储设备(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
  (5)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
  (6)计算机软件(指非定制的通用类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7)打印复印纸、信纸、信封、硒鼓、粉盒
  (8)办公用照相机及器材、摄像机及器材
  (9)办公用空调
  (10)音视频会议系统
  (11)电视机、电冰箱、饮水机、电话、照明设备
  (12)家具用具(办公家具)
  (13)图书、教材及教辅材料(用于科研、馆藏图书及百科、年鉴图书以及订阅的报刊、杂志除外)
  (14)公务服装、鞋帽及配饰
  (15)监控设备
  2.工程类
  (1)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2)水暖管网维修更新工程
  (3)绿化、养护工程及维护
  3.服务类
  (1)公务车辆维修及保养服务
  (2)公务车辆保险服务
  (3)办公印刷服务
  (4)会议及培训服务
  (5)车辆、房屋租赁服务
  (6)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服务
  (7)展览服务
  (8)物业、保洁、安保服务
  (9)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服务
  (10)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维护服务
  (11)系统集成及网络服务
  (12)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专用车辆(包括执法执勤、医疗、消防、电视转播、环卫、垃圾、工程、改装等专用车辆)、教学和实验设备、文艺体育设备、新闻出版广电设备、文物设备、图书档案设备、农业设备、林业设备、水利设备、农林牧渔业产品、气象设备、防汛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和设备、医疗设备与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医用材料及耗材、健身及康复设备、食品药品监督设备、检验检疫设备、疫苗、公检法司警用设备、消防设备、环境保护设备、安全生产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无线电及导航设备、地震设备、地质勘察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工程机械、生物化学制品、储备物资、救灾物资、被服装置、原煤、石油、天然气等燃料、锅炉、电梯、中央空调、灯光音响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测绘设备、非办公家具和用品、图书(包括科研、馆藏图书及百科、年鉴图书以及订阅的报刊、杂志等)
  2.工程类
  电梯安装工程、消防安装工程、锅炉安装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
  3.服务类
  数据处理、测试评估认证服务,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空调电梯维修保养服务,专用设备租赁、维护服务,广告服务,专业印刷和出版服务,电信服务(电信线路租用),课题规划研究服务,文化艺术服务(包括文化下乡、演出等),教育服务,体育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社会服务,环境服务,专业保险服务,金融服务。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200万元(含)以上。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人可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214号)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但须根据目录划分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除外)采购预算10万元(不含)以下的实行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实行自行采购。实行自行采购的项目不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除外)采购预算不足1万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5万元的,不需要办理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和合同备案。
  (四)协议供货与定点采购的限额标准。
  协议供货管理的货物包括:公务车辆、办公家具、空调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服务器、小型机、交换机、硬件防火墙、UPS、硒鼓、墨盒、碳粉。
  网上电子竞价采购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速印机、传真机、投影机。
  定点采购管理的服务项目包括:公务车辆保险、公务车辆维修、会议及接待、印刷、物业、保洁、安保、社会中介服务。
  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限额标准为0—30万元(不含),电子竞价的限额标准为0—100万元(不含);物业服务等单项不可拆分的定点采购服务类项目不设限额标准。
  (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此限额标准以上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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