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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人社发[2015]4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30
实施时间: 2015-1-30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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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住建局、人力社保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以及我市《关于建立建筑工人工资卡制度的通知》(温劳社法监[2007]122号)、《关于我市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暨“平安卡”管理制度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186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通知如下:
  一、用工主体的确认
  (一)建筑行业用工单位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按资质类别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其用工单位必须具备劳务资质。企业的项目部及班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招用劳动者。
  (二)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违法分包工程项目,其施工现场履行劳动义务的劳动者,用工主体仍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二、用工行为的规范
  (三)建立建设(开发)单位、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制度。建设(开发)单位对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负总责,在拨付工程项目的各类款项时,严格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在确保人工费按时足额支付后,再拨付剩余的工程进度款,同时监督用人单位专款发放务工人员工资。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
  (四)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必须依法以公司名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以项目部名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载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条款。
  (五)严格执行“平安卡”管理制度。凡在我市建筑工地一线作业的建筑工人,均应取得“平安卡”,凭“平安卡”进出建筑工地。未取得“平安卡”的,不得进入建筑工地。
  (六)建立工资专管员制度。每个项目工地应指定专人负责现场考勤记录,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价和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发放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应付金额、实付金额等情况,由班组核实后交项目部或企业职能部门审核确认。
  (七)推行银行工资卡发放劳动者工资制度。建筑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为劳动者办理银行工资卡,按月通过银行将应发工资足额转入劳动者工资卡。劳动者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字确认,严禁将劳动者工资委托给承包人、班组长或其他人员代发。银行发现建筑业企业未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应立即预警项目所在地住建行政部门、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八)建立授权委托备案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在各工程项目确定一名负责人,并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该负责人接受调查询问、提供必要资料、代表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并将授权委托书交项目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九)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其内容:
  1.当你被建筑单位录用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
  2.你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应当办理“平安卡”,凭“平安卡”进出建筑工地。
  3.当你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先向工程项目部进行反映,项目部处置不当或不予处置的,向总承包企业进行投诉,仍不能得到处理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住建行政部门、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投诉。任何过激的不当投诉行为都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投诉时你应当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明,以及注明工程名称、地址、施工(总包、分包)单位名称、从事工种、工作时间等信息的相关材料。
  三、监督管理
  (十)各建筑业企业应对照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各级住建、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地各建筑业企业所有施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同参与劳资纠纷的调解处置工作;要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对近期有工资拖欠记录、举报投诉以及有拖欠苗头的企业,采取预警约谈等措施,逐个重点监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立即纠正,并跟踪督查,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十一)依法打击拖欠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恶意拖欠、拒不支付务工人员工资,或因处置不力而导致务工人员集体上访却未妥善处理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将在温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信用扣分,所涉及的建造师本工程竣工后一年内不得在温州市承接新的工程业务;
  外地进温企业涉及上述行为的,将在温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信用扣分,所涉及的建造师不得在温州市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进温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十二)未按通知要求落实工作的建筑业企业被全市通报批评的一律不得参加优胜(先进)企业评奖。未按通知要求落实工作的建筑工地取消标化工地和质量评优工地创建资格。未按通知要求落实工作而造成现场劳动用工管理混乱以及引发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建筑业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月30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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