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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建村[2016]280号
发文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时间: 2016-12-13
实施时间: 2016-12-13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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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年来,我国农房建设发生较大变化,住房面积增大、层数增加、改扩建明显增多,质量安全问题凸显。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落实管理责任,全面推动农房建设实行“五个基本”,即有基本的建设规划管控要求、基本的房屋结构设计、基本合格的建筑工匠、基本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基本的竣工检查验收,不断提高农房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房建设普遍有基本的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等有政府补助支持的农房建设要全面实行“五个基本”。
  二、落实管理责任
  (一)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农房建设管理作为当前村镇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农房新建、改建、扩建管理办法,逐步规范农房建设。要将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加强指导与监督。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农村建材市场管理。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级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支持乡镇政府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工作经费,并授予必要的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实施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和技术指导、检查和验收等管理,应配备1名以上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管理员,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置村庄建设协管员。
  (三)落实人员管理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农房选址、层数、层高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审核,对农房设计给予指导。实地核实农房“四至”,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指导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农户,对存在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予以劝导或制止。指导和帮助农户开展竣工验收,对符合规划、质量合格的农房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强化建设责任和安全意识
  (一)落实建设主体责任。农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二)提高农民建房安全意识。各地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进村入户宣传、印发图册及材料等手段,向农民宣传危险房屋的危害和鉴别方法,普及新建及改扩建农房的基本安全知识,逐步提高农民建房的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自觉建设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住房,主动加固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
  四、实施到户技术指导和服务
  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印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质量安全技术手册免费发放到户,利用网络平台等供建房农户查询下载。组织建筑、结构等专业设计人员下乡,提供到户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鼓励和引导技术单位开展农房建设咨询业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户提供专业、低价的设计施工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对农村建材市场的检查和监管力度,对钢材、水泥等主要建材进行抽检,为建房农户提供建材质量检测和咨询服务。
  五、加强农村建筑工匠队伍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指导成立农村建筑工匠自律协会。要发挥农村建筑工匠保障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指导农户与工匠签订施工合同,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农村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并由农房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要组织编印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教材,开展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方面培训,提高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水平及从业素质。
  六、严格农房改扩建管理
  各地要加强农房改造、扩建、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的指导与监管,特别要加强城乡结合部、乡村旅游地等房屋租赁行为频繁、建设主体混乱地区农房改扩建的质量安全管理,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公共安全。要完善建设规划许可管理,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设计和施工服务,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满足农民改扩建需求。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接层、破坏承重结构改造建设等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督促农户及时加固处理。
  近期,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6]53号)要求,组织乡镇及相关单位对重点地区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建立危房台账,指导和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危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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