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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发[2017]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3-20
实施时间: 2017-4-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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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鼓励探索农业综合开发园区等创新试点类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职责为: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组织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评估及成果宣传,省级农发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重点,通过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科技措施综合配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统一。
  产业化发展项目通过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全面提升农业产业整体竞争力,引领农民增收致富。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开发县分国家开发县和省开发县。
  国家开发县是指经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认定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扶持范围的市、县(市、区),按“总量控制、进退平衡”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省开发县是指未纳入国家开发县,经省农发办认定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市、县(市、区)等。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根据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结合中央财政支持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市、县(市、区)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市、区)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财政资金的投入比例。鼓励各市、县(市、区)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鼓励引入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条 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有关规定明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可开发资源、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任务;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绩效、项目管理、综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其他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政策创新及试点情况等。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省以上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投入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比例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六)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七)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八)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九)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国家和省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国家和省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开发县农发办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方面的支出。开发县对直接参与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项目管理费。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支付,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结余资金应当按规定收回同级财政统筹使用。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省农发办和开发县农发办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开发县农发办应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规定,应当适时公布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
  第二十条 开发县农发办应对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开展现场踏勘和实地考察,听取意见,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省农发办负责组织评审开发县申报的土地治理项目;设区市农发办负责组织评审本地区申报的产业化发展项目,报省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拟扶持项目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由省农发办负责组织审定,省农发办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放实施方案审定权限。
  产业化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由实施单位依据审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报开发县农发办备案。对于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审通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替代。
  第二十三条 开发县农发办应当根据拟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审定或者备案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计划编报要求,编制、汇总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省农发办。
  省农发办负责批复各开发县上报的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其中国家开发县项目实施计划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调整由开发县农发办负责批复,报省农发办备案。
  单个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达到30%以上的,由省农发办批复;低于30%的,由开发县农发办按规定批复,报省农发办备案,其中低于10%的,可由开发县农发办授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自行调整,报开发县农发办备案。
  (二)产业化发展项目实施计划调整由开发县农发办负责批复,具体调整的批复权限由开发县农发办确定。
  (三)项目终止由省农发办负责批复,其已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第二十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做好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开发县农发办及时做好县级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批复由开发县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农发办组织或者委托设区市农发办组织开展土地治理项目省级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开发县农发办组织验收。验收时,开发县农发办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确认项目完成情况。省农发办对开发县农发办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开发县农发办应当按规定时限向省农发办报送项目实施计划完成和县级验收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开发县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相关人员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辅助开展。
  开发县农发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使用、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农发机构应及时终止该项目,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财政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我省农业综合开发改革创新试点类项目按有关试点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22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发布的《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同时废止。

修正: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省现行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自2011年制定和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为推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年来,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各项改革不断深化,对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6年9月,财政部颁布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对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作出了较大的改革与调整。当前,我省正处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节点,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使命和新要求,为主动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阶段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84号关于“简政放权、放管服结合”、适应财政管理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在总结实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原由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以预算法、财政部令第84号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具体实施操作层面上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对于部令中已经明确,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执行而且我省没有补充或细化的条款,在《办法》中不再重复表述。修订后的《办法》条款由原实施办法的69条减至32条,修订后共五章,明确了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一)总则:对农业综合开发作出了定义,明确了我省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项目类型以及各类项目的开发重点。项目类型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鼓励探索农业综合开发园区等创新试点类项目。还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实施开发县管理,分为国家开发县和省开发县,明确了各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中的职责。
  (二)资金管理:明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支持、省级预算安排、市、县(市、区)财政投入和自筹资金等,鼓励引入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明确省财政厅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明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另外还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支出范围以及结余结转资金使用作出了规定。
  (三)项目管理:明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实施、计划调整和竣工验收等方面内容。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应制定开发规划和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将土地治理项目评审明确为由省农发办负责,产业化发展项目评审由设区市农发办负责;将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的审定明确为由省农发办负责,省农发办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放实施方案审定权限。产业化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评审通过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后报开发县农发办备案。明确了项目调整、终止,省农发办和开发县农发办的职责权限,将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期限以及部分建设内容调整权限下放至开发县,项目终止和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超过30%,由省农发办批复;将产业化发展项目调整权限下放至县级。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权限和主要内容,省农发办组织或者委托设区市农发办组织开展土地治理项目省级验收,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开发县农发办组织验收。
  (四)监督管理:明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所采取的方式和有关要求;规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问题的处理依据和方式。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电话:0571-8805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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