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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办发[2017]1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1-18
实施时间: 2017-1-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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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8日
    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
    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自治区对财政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特别是2005年改革和完善对下财政体制以及2011年全区全面推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改革,对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以下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及财政分配关系,增强市县财政保障能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新的形势下,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比如政府和市场边界不够清晰,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不完全匹配,自治区和市县政府部分职责交叉重叠,有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不利于构建科学合理、依法规范、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政府分工体系,必须积极稳妥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全面落实中央改革精神。
    准确把握中央改革目标、政策意图和推进节奏,全面承接和完成好各项改革任务,确保中央改革精神及时有效落实。在中央相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并积极吸收我区相关改革成果,合理划分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尽快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明确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
    (二)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
    按照市场优先原则,界定政府和市场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对于市场机制能自行调节的事项,优先交由市场自行解决,逐步减少或取消该类事项的政府财政事权,控制和约束政府财政事权;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政府采取间接方式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更加适宜或效率更高的,优先提倡采取间接方式提供。
    (三)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
    按照效率优先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财政事权的履行。结合自治区以下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更好发挥市县政府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市县财政事权,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将信息比较容易获取和甄别的全区性基本公共服务作为自治区本级财政事权。通过合理授权,明确市县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管辖区域保持一致,激励各地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避免出现不作为或因追求局部利益而损害其他地区利益或整体利益的行为。
    (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
    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对属自治区本级的独立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属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并由各级政府分别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各级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对属自治区本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自治区以下各级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三、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事权。
    1.自治区与中央财政事权。对于中央确定的中央财政事权,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原则上各主管部门不直接介入管理,不承担相应财政事权;对于中央委托地方政府行使的财政事权,在委托范围内,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对于中央明确与地方共同承担的财政事权,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央改革要求及明确的职责,承担相应财政事权。
    2.自治区本级财政事权。将适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上移,进一步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保持全区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适度强化自治区本级人民政府财政事权,将关系全区统一市场建设、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全区重大战略实施的财政事权集中到自治区本级。强化自治区本级财政事权履行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自治区本级直接行使,减少对市县的委托,加强全区的统一管理,提高全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自治区本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市县行使的,报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有关部门行使,并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予以明确。对自治区本级委托市县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3.市县财政事权。将适宜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下移,强化基层政府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政府政策的责任。将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较弱、直接面向基层、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市县人民政府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人民政府的财政事权。赋予市县人民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其财政事权履行,调动和发挥市县人民政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行使,自治区对市县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逐步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
    4.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将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确定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共同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自治区与市县承担的职责,原则上在市县管辖范围之内的事务或市县可以承担的事务由市县承担,超出市县管辖范围或超越市县管理能力的跨区域事务由自治区本级承担,与中央共同的事务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及明确的职责,由各级人民政府相应承担。
    5.动态调整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划分。根据中央各领域改革进程及事权划分结果,结合我区客观条件变化,动态调整自治区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各级人民政府财力增长情况,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划分为各级人民政府间财政事权。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逐步移交给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来承担。强化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
    (二)合理划分各级人民政府支出责任。
    1.自治区与中央支出责任。对于中央确定的中央财政事权,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不需承担支出责任;对于中央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行使的财政事权,中央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对于中央明确与地方共同承担的财政事权,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央改革要求以及明确的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自治区本级支出责任。对于自治区本级财政事权,应当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经费,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事权如委托市县行使,要通过自治区本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3.市县支出责任。对于市县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市县人民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人民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4.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支出责任。对于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区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按照中央统一标准,由自治区与市县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对于区内跨市县、具有外溢性属性的财政事权,支出上实行分级负担,采取按比例、按项目、按隶属关系分级负担等方式;对于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的外溢程度,由自治区与市县按项目分级承担支出责任;对自治区与市县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按照各自行政隶属关系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四、职责分工、时间安排和工作程序
    (一)职责分工。
    自治区财政厅、编办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在完成好自身负责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自治区本级的组织协调和对市县的指导督促工作。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或调整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提出会审意见,明确相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自治区本级各相关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按照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开展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调查和研究。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相关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在深入细致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及时提出本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具体实施方案,会商自治区财政厅、编办后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特别是对中央新划分到地方的财政事权,各相关部门要在中央公布3个月内提出自治区以下划分意见,按程序报批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所辖区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根据中央与地方、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主动承担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相应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出台有关政策,若涉及新增或调整自治区本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应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意见,报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推进落实改革措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时间安排。
    1.2016年。制定自治区总体改革工作方案,启动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2.2017—2018年。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承接完成国防、国家安全、外交、公共安全等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参照中央改革进程,统筹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划分工作。
    3.2019—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及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及时总结改革成果,梳理需要上升为地方法规的内容,适时制订修订相关法规规章,形成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
    (三)工作程序。
    自治区相关部门出台有关政策,应当认真研究,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确有必要新增或调整财政事权的,属自治区本级财政事权,应当征求财政厅意见,明确相关支出责任后,报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属自治区本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市县行使的,报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有关部门行使,并通过自治区本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属自治区本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应征求财政厅和市县相关意见,明确各自承担支出责任后,报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出台有关政策,原则上不能涉及调整或新增与自治区共担财政事权,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新增市县与自治区本级共担财政事权的,应征求自治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厅意见,明确各自承担支出责任后,报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存在争议的,相关部门应将有关争议报自治区财政厅、编办会审后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定。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对全面深化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全力做好各项工作。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这项改革列为重点任务,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上下联动,统筹推进。
    自治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改革协调推进机制,积极为市县改革创新创造条件,进一步激发市县的积极性、主动性。各设区市要参照本改革工作方案,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级改革工作方案,切实抓好改革的整体设计、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和督促推进,并研究推进与所辖城区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设区市本级要及时补位,主动担责,在自治区与县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框架下,科学合理确定与所辖县之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所辖县区协调发展。各县要抓好各项改革举措的推进落实,并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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