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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办发[2017]1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1-26
实施时间: 2017-1-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4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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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6日
    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2014]3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负责组织,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基础。
    (六)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制定实施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机制。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基础建设,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组织开展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强化源头治理。
    (七)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七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负有责任的重大事故以及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等情形的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条 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市级政府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报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经自治区安委会审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各市级政府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政府予以表扬。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抄送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绩效办、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政府,督促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自治区安委会书面报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经自治区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市级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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