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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桂政办发[2017]1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1-26
实施时间: 2017-1-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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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区住房租赁体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机制创新、因城施策”的原则,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中央赋予广西的“三大定位”,深入实施四大战略,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重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我区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鼓励全区各市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科学确定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三)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各类投资者和自然人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形成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专业、规范的住房租赁服务。住房租赁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各项支持政策。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全区各市县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商品房或新建商品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
    (五)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鼓励中介机构不断完善服务标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六)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全区各市县要研究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三、完善租赁住房供给
    (七)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转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施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九)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全区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入,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在建项目尽早建成交付使用,确保已建成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尽快分配入住。
    (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能力。鼓励市县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业务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逐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将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十一)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全区各市县政府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全区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出台符合条件承租人子女就近入学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
    (十二)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全区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出租标准,对住房租赁的最小单元、单间最大居住人数、最低人均居住面积以及配套设施、消防安全等作出规定。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依法落实国家有关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十四)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积极鼓励投资REITs产品,充分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住房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住房租赁房源供应。
    (十五)完善供地方式。鼓励全区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盘活城区存量土地,根据市场需求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六、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十六)落实各方责任。全区各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和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规定,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和中介机构、中介服务的行业管理,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搭建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市场监管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等流动人口管理,同时要加强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管理,督促指导街道办、居民(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各种安全隐患。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中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住房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租赁的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卫生计生、税务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十七)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要按规定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全区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工商、通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已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提醒市民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税务、工商、金融、物价、通信等部门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时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信用记录等信息记入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示。依法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发布虚假信息、挪用占用租赁押金、违规租赁等行为,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中介机构扩大服务规模、创新经营方式,活跃住房租赁市场。
    (十八)全区各市县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全区各市县要根据国办发〔2016〕39号文件和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全区各市县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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