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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3]38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3-4-9
实施时间: 2003-4-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9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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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开展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2]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的规定,对付费电视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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