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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武汉市实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新制度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工商局
发文时间: 2016-10-8
实施时间: 2016-10-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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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要求,2016年10月8日起,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执行新规:
  一是境外投资者在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产业投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备案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到商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备案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到商务部门办理。
  二是境外投资者在《负面清单》内投资的,仍需要申请外资准入审批,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负面清单》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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