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3]41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3-4-21
实施时间: 2003-4-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贷款给大宇水泥(山东)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3]21号)收悉。大宇水泥(山东)有限公司于1995年1月从法国东方汇理苏伊士银行贷款322,305,776法郎,该笔贷款得到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的担保。1997年5月,“法国东方汇理苏伊士银行”更名为“法国东方汇里银行”,2002年9月,为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资金困难,东方汇里银行与大宇水泥(山东)有限公司对1995年所签订的贷款合同进行了修改,降低了贷款利率,延长了还款期限,重新确定了合同本金为:41,431,482.46欧元,并得到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同意,继续为其提供担保。关于法国东方汇里银行申请对取得上述合同变更后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的协定》第十条第三款第(二)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利息,当该利息是支付给由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应在中方免税”的规定,同意东方汇理银行取得的上述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9/3/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 苏国税发[2006] 2006/8/2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 皖国税发[2008] 2008/7/17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 云国税函[2002] 2002/10/28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200 2001/4/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追加 苏国税函[2006] 2006/8/10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启用企业所得税新纳税申报表相 大地税函[2006] 2006/9/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公司 粤国税函[2006] 2006/4/1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 京国税函[2004] 2004/9/22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内地税字[2003] 200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