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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武汉普安药房有限公司地方各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地税函[2017]4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13
实施时间: 2017-1-1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阅读人次: 21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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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西湖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武汉普安药房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100MA4KM6TY1C)目前在我市设立42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截至发文日)。市国税局对分支机构实行“分店定率预征,总部统一结算”办法以及税务集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便于税收征管,服务纳税人,经纳税人申请,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江汉区地方税务局调查核实,经研究,现就武汉普安药房有限公司在我市地方各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问题
  该公司在汉门店取得“五证合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经营所在地落户,纳入管理。
  二、关于地方各税费申报征收问题
  鉴于该公司实际情况,各区局对其直营门店在属地管理的前提下,确定一个中心门店汇总本辖区所有直营门店的销售额及应纳增值税额进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税费征收,中心门店在汇总申报时另附本辖区各直营门店的明细申报纳税数据。
  该公司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规定代扣代缴,集中向公司核算地(江汉区)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对其在汉门店直接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而该公司未集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
  该公司及在汉门店应缴纳的印花税、残保金集中向核算地(江汉区)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对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实行全市范围内集中缴纳。
  三、关于纳税人信息管理问题
  该公司在我市实行集中申报纳税的各门店,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在地区局在湖北省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做好总分机构信息维护,不进行税种认定。
  四、关于非直营门店的管理问题
  对该公司未纳入集中核算的挂靠门店,视同独立经营的纳税人,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行属地管理。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挂靠门店情况上报市局,隐瞒不报或失察未报的,将取消对该公司各门店实行集中纳税的办法。
  五、关于新成立或撤销门店的管理问题
  该公司在我市新成立或撤销的门店,应在成立或撤销的当月,由该公司分别向公司核算地和门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并履行设立登记或注销登记程序。未备案的新增门店一律不得纳入集中纳税之内,实行单独申报纳税。
  六、关于同一辖区各门店集中管理问题
  为便于征管,更好的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各区局应按经与国税部门确认一致的本通知附件“武汉普安药房有限公司各区中心店名单”确定本辖区中心门店,以便纳税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本辖区的其他门店,原则上指定由中心门店所在的税务所负责集中管理,分属不同税务所征管的,应按本通知要求予以调整。
  七、执行时间
  上述事项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武汉普安药房有限公司各区中心店及分店明细表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13日

相关附件:
附件武汉普安药房有限公司各区中心店及分店明细表.xlsx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武汉普安药房有限公司地方各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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