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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6-3
实施时间: 2016-6-3
失效时间: 2017-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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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开发区)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释放小微企业发展活力,积极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规范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制定了《武汉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财政局
  2016年6月3日
  武汉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
  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武汉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和《武汉市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全面创新改革工作要求、《关于加快实施“创谷计划”的通知》和支持创业创新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对我市获得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的奖励资金以及市、区财政配套安排的创新创业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区”)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我市打造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旨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市聚集,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释放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创谷计划”中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包括创业创新空间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投融资环境建设、营商环境创新建设、创业主体培育建设、万企成长升级建设等方面内容。
  (一)创业创新空间建设
  支持创业创新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利用闲置办公楼、厂房、仓库等空闲场地,建设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创新空间,在落户、内部修缮、房租、软件硬件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云平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发展空间。
  (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针对小微企业开展的企业管理、生产技术、财务金融、电子商务等培训活动;支持为小微企业提供财税代理、法律顾问、技术检测等服务;支持对小微企业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进行奖励,对小微企业开展专利、商标品牌、标准化等活动给予补贴。
  (三)投融资环境建设
  支持设立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为小微企业提供短期周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推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创新业务,鼓励金融资本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帮助种子期和初创期的创业创新企业发展壮大。
  (四)营商环境创新建设
  支持培育电商交易服务平台,鼓励小微企业上线交易;支持内外贸综合服务体平台搭建及小微企业入驻;支持引导我市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支持小微企业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
  (五)创业主体培育建设
  支持开展创业培训、创业论坛、主题演讲等活动,传播创业创新理念;支持举办创业大赛等活动,搭建优秀创业项目、人才、资本等全要素对接平台,吸引国内外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和人才落户武汉。
  (六)万企成长升级建设
  支持企业壮大成长,对达到“四上”标准、进入统计范围的“个转企”企业给予奖励,对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引导企业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省级以上领先水平新产品。
  第五条  在收到国家奖励资金后,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将部分奖励资金以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区,各区可将转移支付资金和区级安排用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资金统筹使用,用于“创谷计划”中符合本办法支持范围的项目。同时,对于市级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市相关部门可按市政府审定的资金安排意见,将项目分解到各区,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向各区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各区财政局根据文件要求,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承办单位。
  第六条  在已建立的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协调机制基础上,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和拨付,定期向财政部等五部委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及项目建设情况。各区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  各区应认真实施“创谷计划”,并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根据市政府对各区创建工作的考核情况,凡经评审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未纳入市级试点的,市财政局将收回下拨资金。
  第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必须专账核算,并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凡违反规定,发生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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