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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试行]
发文文号: 武政办[2014]24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2-27
实施时间: 2014-2-27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阅读人次: 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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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体制机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涉及社会服务、社会管理、文化教育、公共卫生等诸多领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改革,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对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多元化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为目标,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为促进全市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和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扩大范围、全部覆盖”的要求和步骤积极、有序推进。
  2.强化预算、权责明确。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明确服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在购买、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3.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加快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建设,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明确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服务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4.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机制,研究细化政府购买服务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监督承接主体按照合同履行服务,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多方参与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
  到“十二五”时期末,全市初步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制度,形成协调有力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体制以及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拓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扩大购买服务的规模,提升购买服务的质量。到2020年,基本建立更加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争取在公共服务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重大突破,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需求。
  三、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
  (一)各级行政机关;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四、承接主体
  (一)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
  1.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2.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3.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非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五、购买范围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对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将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对于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于应该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予向社会力量购买。按照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先期发布全市第一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附后),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将逐步扩大范围和加大力度,实行动态调整。第一批目录范围主要包括: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残疾人服务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公共事务服务事项:服务“三农”、环境资源、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社区事务、社会救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等社会公共事务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行业规范、行业统计分析、处理行业投诉等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发展规划、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等技术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辅助性事项:社会调查、战略和课题研究、会展活动、绩效评价、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辅助性事项。
  六、购买程序
  (一)预算编报。购买主体依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结合自身年度工作需求以及预算安排,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科学编制本部门年度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报财政部门综合汇总,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二)组织采购。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应当主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三)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管理要求,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
  (四)项目监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可靠与高效。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对服务过程的跟踪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七、资金管理
  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的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者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项,所需经费由购买主体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追加安排。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办理,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八、绩效评估
  (一)实行项目等级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已完成公共服务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就服务质量、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价。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将考评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同时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对考评等级为“优”、“良”的,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提出整改意见,并暂停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实行项目资金绩效评估制度。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审计部门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对资金规模较大或者与民生关系密切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审计,提出改进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建议。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科学完善、规范合理、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1.财政部门负责制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细则和指导性目录;审核下一年度购买服务资金预算;指导、监督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业务管理部门审批情况及服务机构提供的资料,按照进度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事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编制部门负责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关的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管理与改革等工作。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配合财政部门制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
  4.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5.民政、工商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做好公益类社会力量承接主体资质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6.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行政监察,对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三)推进信息公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信息应当在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各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公开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的工作信息,提高政府购买服务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对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该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各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做好各项制度、政策之间的配套和衔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7日

修正:

附件见http://www.wh..cn/hbinfo_47/szfggxxml/zcfg/bgtwj/201611/t20161110_93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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