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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政办[2014]131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7-30
实施时间: 2014-7-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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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4]5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预决算信息公开的通知》(武政办[2013]173号)等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范围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范围为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包括人民团体)负责分配管理,直接受益对象为武汉市民以及武汉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除国家保密规定不宜公开的专项资金外,涉及支持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环境保护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三农”等专项资金有关信息,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及市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专项资金分配),先期公布第一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见附件1)。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将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动态调整完善专项资金公开目录。
  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公开目录,规范、全面、完整、及时地推进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并妥善处理专项资金中的涉密信息,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将不涉密内容公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研究公布本区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并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开工作。
  二、公开内容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当公开以下方面的信息:一是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二是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流程;三是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重点,项目申报的条件、方式、程序、时限;四是资金分配过程和项目资金安排情况(见附件2);五是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结果效益;六是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信息。
  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分配对象(包括项目单位或者补助各区)、资金安排金额,以及安排依据、分配过程、结果效益等内容。
  涉及分配到人(户)的专项资金还应当公开或者督促基层责任分配部门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政策、资金来源(按照比例或者数额表述)、发放标准、发放形式,并突出到人(户)的分配结果。
  三、公开主体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由其直接安排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的其他市直部门和单位负责公开由其分配的各专项资金有关信息。
  四、公开时间和公开形式
  市级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应当公开的信息,要在相关分配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为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监督,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本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财政局门户网站进行链接。其中:涉及中央、省转移支付的财政专项资金应当与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站相链接,涉及市支持经济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当与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网站相链接。
  对于分配到人(户)的专项资金,要督促基层组织将分配到人(户)的姓名、地址、金额等情况通过乡镇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等进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布置、亲自审定,并对本级、本部门和单位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要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各个环节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发布、解读和意见反馈等制度,制定考核办法,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要求落实到位;要建立经常性学习培训机制,不断提高信息公开人员业务能力;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做好解疑释惑工作;要通过公开财政专项资金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和改进专项资金管理,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0日

修正:

附件见http://www.wh..cn/hbinfo_47/szfggxxml/zcfg/bgtwj/201611/t20161110_93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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