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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政办[2015]88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6-18
实施时间: 2015-6-18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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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环评行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实施建设项目环评,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减少生态破坏、控制环境风险,对于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促进民生改善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区、各部门和单位督促建设单位依法执行环评制度,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区域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仍存在“未审批先建设”、“未验收先投产”等环境违法行为,这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了不利影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市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必须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快使环境保护从“违法是常态”向“守法是底线”转变,切实防范出现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依法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依法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评文件),报送至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未报批环评文件或者已报批环评文件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工,已经开工的,一律停止建设;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擅自进行重大变动的,一律停止建设并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对应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未报批环评文件而又建成投运的,一律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对不符合城市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等有关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停业关闭。
  三、合力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审批工作。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污水处理厂等其他城市建设项目,是建设项目环评违法的易发、多发领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上述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审批等有关工作。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批建设项目选线、选址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水土保持、江河湖泊的,应当做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占用湖泊许可等工作;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查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将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情况列为重要审查内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监督管理流程,强化环评审批服务意识,同时加大对“未批先建”、“擅自变更”、“未验先投”等环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竣工环保验收申请。
  四、严格追究环评违法建设单位人员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被责令停止建设而又拒不执行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拘留。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有关要求,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对建设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且被认定为符合环境违法情形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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