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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武政办[2015]77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6-2
实施时间: 2015-6-2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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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巩固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成果,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抵御自然灾害中的作用,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推进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认真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持续长效的农业保险制度,有效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为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提供保障。
  二、明确推进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起运营规范、服务优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保险项目基本覆盖全市农业主要品种,主要保险品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率达到70%以上,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农业增加值)达到2%以上,使自然灾害对“三农”造成的损失得到合理分担,冲击和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得到有力保障。
  三、加快推进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推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多元化。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建立起专业化、多元化的有序竞争机制。除水稻保险仍由省指定的保险公司承保外,能繁母猪、奶牛等其他中央和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以及本市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市场全部放开,将公平竞争机制引入承保公司遴选过程,由具备资质的多个主体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二)逐步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要求,逐步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制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稳步扩大中央和省确定的水稻、能繁母猪、奶牛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其保障程度;加快推广地方特色成熟险种,不断提高快生菜、辣椒、玉米、西甜瓜、钢架大棚、杂交水稻种子等险种的参保率;围绕武汉现代都市农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地方特色保险品种,鼓励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气象损失保险、农产品产量保险和蔬菜、生猪等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型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以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时节、不同农户的保险需求。
  (三)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协保机制。建立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与保险经营机构的合作机制,逐步完善适应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协保服务网络,协助保险机构办理承保、查勘定损、赔款支付等业务。进一步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积极推进乡、镇(街)服务站和基层协保员制度建设,优化保险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理赔效率。
  (四)突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重点。围绕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同需求,创新险种设置和服务方式,在充分满足农户保险需求的基础上,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服务重点,提高其防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其发展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
  四、严格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规程
  (一)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的市场准入。承办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资质,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的签订。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但不得以行政强制手段要求农业经营主体参保。对于放开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农业经营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保险经办机构。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等信息在当地予以公示。
  (三)搞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赔服务。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除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外,保险经营机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当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同时,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论和理赔结果在当地予以公示。
  (四)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方式和比例。国家和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方式和比例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市级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方式,按照市、区两级各为30%的比例执行,有条件的区可以适当提高财政补贴比例,但参保人个人负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以提高投保人保险责任意识。
  五、强化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农委主要负责人,成员由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农委办公,负责制订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日常工作。有关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保障机制,将应当由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区两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入,并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而逐年增长。
  (三)强化监督管理。农业、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承保机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进行考核评价,促使保险公司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升专业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完善自身内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四)优化服务环境。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区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要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机构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将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延伸到乡镇、村组,达到“咨询投保不出村,保险服务面对面”的要求。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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