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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武政办[2015]80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6-3
实施时间: 2015-6-3
失效时间: 2018-6-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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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金融支持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积极作用,加快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意义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力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尽快发展壮大,对于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实现“四化同步”(四化即: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性,强化组织协调,积极推动金融创新,合理调配信贷资源,扎实做好金融服务,切实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现代都市农业加快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明确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促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以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积极探索适应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方向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通过创新信贷产品、技术、组织和资金供给模式,合理引导资金流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平,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核心作用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
  (二)目标任务。逐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制度创新,推动农村金融加快发展,力争到2017年末实现“三个突破”:一是在破解金融支农关键制约因素上实现新突破。农村产权、农村知识产权等抵(质)押担保贷款品种进一步丰富;建立并完善涉农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财政对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二是在建设“政、银、保”协力支农工作平台上取得突破。深化政府、银行、保险机构三方协作与互动,积极探索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协同配合,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保险资金结合的有效途径。三是在完善金融支农体制机制上实现突破。加快涉农金融产品创新步伐,探索不同类型的信贷抵(质)押方式,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构建金融支农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平。
  三、落实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点工作
  (一)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鼓励各涉农银行机构按照“分类主办、分层服务、稳步推进”的工作机制,坚持“市场主导、双向选择、自主自愿、因地制宜、分类服务、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原则,更新观念,创新产品,加强服务,主动对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稳定的金融服务及信贷关系。要用好用足预调微调金融政策,确保符合“定向降准”条件的银行机构得到政策支持,并将政策所释放的流动性用于涉农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
  (二)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创新。鼓励各类涉农商业银行创新“三农”金融服务,积极探索政府、银行、保险机构等多方分担涉农贷款风险的办法和机制,重点开发“惠农贷”、“涉农保证保险贷款”等金融新产品,通过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增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提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能力, 不断提高涉农贷款比例,确保农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
  (三)创新信贷抵(质)押担保方式。鼓励有关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租赁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畜(禽)舍、乡村休闲景区门票收益权、股权、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不断探索扩大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开展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名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试点推广钢结构厂房、设施蔬菜大棚、大型农机设备、林权、应收账款、仓单、存货等抵(质)押贷款,盘活农村存量资产。
  (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客户信用档案和数据库,逐步将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根据不同信用等级进行差异化授信。各级农业部门要将科技示范户、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定同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和征信管理结合起来,分批为金融机构提供国家、省、市、区级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切实提高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四、强化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市级财政设立“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和“涉农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每年总额分别不少于2000万元和1000万元,由市农业投资公司具体运作,为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风险可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增信服务。有条件的新城区应当设立区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为本区新型农业主体提供增信服务。
  (二)完善相关配套服务。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主动创造条件,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农村产权办理抵(质)押登记,并推动建立农村产权评估、流转、处置服务体系。支持多种形式的农村产权使用权的流转和再流转,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积极培育本地专业评估机构,并允许通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与银行业内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降低与融资有关的中介服务成本。
  (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区农业部门要积极会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加强检查督办,积极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的有效落实,财政部门要发挥财政资金监督人的作用,加强对财政风险补偿基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及时掌握和分析工作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惠农贷”、“贷款保证保险”等金融新产品要建立相关统计监测制度,市农业、财政等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共同审核财政风险补偿资金的代偿手续,因经办银行责任导致恶意骗贷产生的信贷风险,不得用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代偿。
  (四)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市农业、财政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要组建工作专班,定期对经办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工作进展及成效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将其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在差别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运用上予以倾斜支持。对不达标或者违反业务管理相关规定的经办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工作专班将取消其承办资格。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风险补偿金损失的(含企业责任人),经核实后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不良记录名单,取消其在政府获得的各项称号,中止其在政府获得的各类优惠政策及资金补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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