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15]1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3-30
实施时间: 2015-3-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7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精神,为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各地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2013年及以前年度的、尚未下达下级财政和本级部门形成的剩余资金(不含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收回本级总预算统筹安排重点支出;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必须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2014年结转资金应加快执行进度,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
  各地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结转的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每一项政府性基金当年底结转资金规模超过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三、清理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对上级政府2012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尚未使用完的剩余资金,没有分配到本级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由本级政府交回上级政府;已分配到本级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由本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对上级政府2013年、2014年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本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大整合力度,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并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四、加强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结转资金预算执行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规定调剂用于本部门、本单位其他方面支出。2013年及以前年度本级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基本支出、延续性项目支出、一次性项目支出以及2014年除因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等工作原因影响支付外的常年性项目支出,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当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五、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
  各级政府要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从2014年起,各级政府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虚列支出。预算年度终了,国库支付系统之外的预算指标结余以及没有细化到预算单位的预算指标结余,均不属于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不得使用权责发生制列支。除上述范围外,凡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采取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暂存款”科目方式核算的,一律按照虚列支出问题处理。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各级政府应当对以前年度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进行清理,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待资金支持的领域,并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对因清理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新产生的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要在2年内使用完毕。
  六、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全面清理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撤销;对省财政厅已经发文明确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清理归并或撤户,并将落实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开立核准程序,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和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必须按照规定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报财政部核准。严格财政专户资金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或转出专户进行保值增值,已经出借或转出专户的资金要于2015年底前全部收回。专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确需改变用途的要按照开户的审批程序报批,严禁擅自改变财政专户的用途。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除国务院、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七、规范财政对外借款管理
  全面清理财政暂付款与财政周转金,借给预算单位的款项,要通过调整预算、抵扣预算等方式收回;借给非预算单位的款项,要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多种措施收回。各级政府财政暂付款与财政周转金2015年底余额要比上年压缩30%以上,2017年底前原则上全部收回。除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规定外,各级政府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增财政对外借款,确需对外借款的,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借款对象仅限于本地区一级预算单位,借款用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各地要制定和完善本地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规范对外借款工作程序,建立对外借款终身负责制与回收保证机制。
  八、加强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管理
  各级政府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但要严格控制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超过5%的,各级政府应加大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支出力度。加强偿债准备金管理,从2015年1月1日起,地方各级政府不得新设立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一律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对已经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政府到期存量债务。
  九、编制三年滚动预算
  从2015年起,在财政部门编制本地区三年财政规划的同时,对目标比较明确的项目,各部门必须编制三年滚动预算。要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预算试点,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明确规划期内将要开展的项目。对列入三年滚动预算的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一旦下达就能实际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资金,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切实用好财政存量资金
  对于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分类管理,制定出台盘活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加快资金审核和拨付,规范会计核算,统筹用于弥补收支缺口、化解政府债务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调度国库资金,切实满足重点支出和民生项目的资金需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新《预算法》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快预算资金执行进度,避免形成新的财政存量资金。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对支出进度慢、盘活存量资金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及时进行通报或约谈,逐步建立盘活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的激励机制。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促进存量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并发挥效益。监察机关要加大问责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与此通知要求不相符的,按此通知规定执行,以后年度收回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比照此通知要求办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青财预字[2015] 0001/1/1
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70 2014/12/30
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 财预[2013]285号 2013/7/15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压减财政结余结转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 鲁财预[2013]55 2013/7/30
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2015]15号 2015/2/17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预算管理盘活财政存量 豫政办[2014]54 2014/5/13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 武政办[2015]85 2015/6/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 内政办发电[201 2015/10/27
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5]81号 2015/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