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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武政办[2015]120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8-21
实施时间: 2015-8-2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武汉
阅读人次: 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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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精神,结合我市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中西医并重,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辨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加快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加快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自2015年开始,在3—5年内,按照国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逐步完成新城区中医医院房屋建设与改造和设备配置与更新任务。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新城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二)发挥中西医结合优势。支持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发挥学科优势,建成医、教、研于一体的国内一流中西医结合医院。鼓励各区采取多种形式建设中西医结合医院或者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发挥中西医结合的医疗优势。
  (三)加强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加快市、区综合医院中医科和中药房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示范医院的作用,支持综合医院创建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四)强化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设中医药特色诊疗区,配备中医诊疗设备。加强非中医类医生、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3年内,全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80%以上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
  (五)推动中医药服务信息化建设。建设中医药电子政务、综合统计、预防保健系统,加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电子病历和中西医医疗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增强中医药信息化服务能力。
  (六)积极促进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对于社会兴办的仅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诊所、门诊部,在新制订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中将不作布局限制。社会兴办中医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等级评审、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技术准入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三、规范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一)大力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均设立中医预防保健科,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中医科并配置必要的中医预防保健人员和设备,以提供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二)切实加强中医药健康管理。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机制,以慢性病管理为重点,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管理方面的优势。3年内,老年人和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均达到40%以上,孕产妇、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10%以上,积极推行残疾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
  四、实施名医名科名院战略
  (一)加快培育一批知名中医。实施多层次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继续开展“名中医”评选活动,加快培养优秀中青年名中医,对有突出贡献的名中医药专家进行奖励。
  (二)加快培植一批中医名科。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建设一批中医重点专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国家、省级及市级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的投入,鼓励开展中医临床研究和中药新药研发。
  (三)加快建设一批知名中医医院。加大对国家、省级及市级重点(示范)中医医院建设的投入,3—5年内实现1—2所二级区中医医院提档升级为三级,建成一批中医特色优势突出、医疗科研水平高、综合服务能力强的中医医院,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五、大力推进继承与创新
  (一)切实做好中医药的继承工作。加强中医药古典医籍、历代医家学术思想、民间传统医药知识与技术的整理和研究。建立名老中医药专家工作室,研究与传承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对传统中药炮制、制剂技术工艺和工作经验进行挖掘整理,形成规范并加以推广。
  (二)搭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一批符合国际规范、开放共享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研究室(实验室)、临床研究基地(中心)等公共研究平台,为中医药研发创造良好条件。培育中医药科技服务中介组织,开展中医药科技咨询、培训和科研成果推广服务。
  (三)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强中医基础理论、中药新药、临床诊疗技术的研究和中医诊疗、养生保健设备的研制。重点加强临床常见病、疑难病防治和“治未病”研究,不断创新中医诊疗方法和防治手段。加大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市场主体更好地运用中医药知识产权。
  六、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造就和引进中医药领军人才。制订并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造就新一代中医药领军人才和一批中青年名中医。鼓励各医疗单位跨层级、跨区域开展师承工作,选拔各类中医药创新人才。
  (二)培养城乡中医药实用型人才。加大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中医专科医师培训和中药师培训工作力度。鼓励各区通过定向培养、进修学习、专科培训和学术交流等形式,培养基层中医药人才;鼓励西医医师通过脱产学习或者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加快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
  (三)加强中医药培训基地建设。依托在汉高等院校加强中医药科研教学工作。在市级中医医疗机构建立国家级和省级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各区建设1个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基地。全市中医药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四)建立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全面推广中医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机制。鼓励中医专家到基层开展诊疗活动,鼓励和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请中医药人才和退休中医药专家。加大对各类中医药人才的奖励力度,建立和完善促进民间中医药技能人员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
  七、大力发展中药产业
  (一)促进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发展。开展全市中药材资源普查,建立中药材数据库和汉产道地药材种植资源库、基因库。建立保护区,加强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加快建设一批中药材种植基地,引导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种植中药材,鼓励中药企业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支持中药材生产企业参加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提高中药材生产质量。
  (二)加大中药新药研发力度。加强名方、验方筛选评价研究,开发现代中药制剂产品。加强民族医药研发,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新开发的中药产品、名特优中成药和疗效确切的院内中药制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药目录。
  (三)培育大型中药企业集团。培植和壮大一批中药生产龙头企业。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培育2—3个自主创新能力强、知名度高的大型中药企业集团。
  (四)加强中医药产业基地建设。大力支持中医药产业基地建设,创造条件吸引更多中医药企业进驻基地,形成聚集效应和规模化生产。力争把我市建设成为集中药材规范化种植、现代中药研究、生产等为一体的现代化中药科技产业基地,培育若干个中药产业集群。
  八、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促进
  (一)广泛传播中医药知识及中医文化。拓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普及中医药文化和中医药预防保健知识。建设一批中医药文化基地,弘扬中医优秀文化。
  (二)发展壮大中医药文化载体。推进中医药服务机构的文化建设,规范中医医疗行为,营造中医药文化发展的良好环境。建设中医药文化科普馆和博物馆,带动和促进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支持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积极培育更多的中医药文化品牌企业。
  (三)开展中医药文化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面向国内、国际深入开展交流合作。认真开展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保护工作。
  九、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
  利用中医药文化元素突出的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企业、名胜古迹、博物馆、中华老字号名店以及中药材种植基地、药膳食疗馆等资源,开发中医药特色旅游路线。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度假区、主题酒店,形成一批与中药科技农业、名贵中药材种植等生态旅游结合的养生体验和观赏基地。开发中医药特色旅游商品,打造中医药健康旅游品牌。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为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卫生计生、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商务、旅游、质监及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市卫生计生委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区人民政府是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相应建立协调机制。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完善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补助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将中医药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范围。确保中医药事业费年均占全市(区)政府卫生投入10%以上,或者年均占全市(区)政府卫生投入8%以上且年均增长比例高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比例。
  (三)加强政策保障。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产品、院内制剂和中医药诊疗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加大对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中药产品的供应保障、定价报销、宣传培训和临床应用等工作力度,促进中药的合理使用。
  (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市、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在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设立和完善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调整充实管理人员,配备专职干部,不断提升其管理和服务能力。将各区推进中医药事业和中药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对中医医疗以及中药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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