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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政办[2016]41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4-9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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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着力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满足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实际需求为导向,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不断提高我市残疾人保障水平,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整合我市现行同类型残疾人保障措施,统一制度名称,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名称。按照有关规定,将我市目前已实行的“特困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贫困重度精神、智力残疾人居家护理补贴”和“一户双(多)残低保家庭居家护理补贴”统一更名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属于城镇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每人每月130元;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每人每月90元。属于农村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每人每月110元;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四)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账户,防止出现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等现象。
  (五)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残疾人居家托养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项补贴。已享受政府为严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购买居家服务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的残疾人,满足条件的,可以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应当等额扣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费用。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对一户双(多)残低保家庭中三、四级残疾人居家护理补贴制度,按原规定执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三、申领程序与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城乡社区社会救助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等证明。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将所需材料报送区残联进行相关审核。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类的由区残联负责审核;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类的初审合格材料由区残联转送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对残疾人家庭低保资格进行审核。残疾人两项补贴审定合格材料由区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区残联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工作。区财政部门按照区民政部门、残联审核确定的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花名册,按政策将资金直接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账户,确保两项补贴及时准确发放到位。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年度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年度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各区残联会同区民政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核确定的下一年度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人数函告区财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残联和省民政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改善民生和实施精准扶贫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街道(乡镇)落实、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格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信息比对,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建立台账,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资金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所需经费扣除中央、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后,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开展申报、审核、审定工作,及早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手中。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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