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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政办[2016]166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30
实施时间: 2016-11-30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阅读人次: 76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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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30日
  武汉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财政部制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分类及编码规定,特制定武汉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
  除电子商城采购和协议供货〔服务]外,以下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部门(系统)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是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部门(系统)集中采购可由部门(系统)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以下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由部门(系统)集中采购:(表见正文)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采购工程类项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一)货物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服务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工程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单项或者批量达到上述标准以上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进行拆分,化整为零。
  四、政府采购管理
  (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采购人应当根据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单价或者批量在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电子商城采购和协议供货〔服务]除外),5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不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三)采购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留采购份额、制定采购需求标准、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四)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五、有关事项
  (一)中央及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集中采购确定或者指定唯一供应商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在采购人提供上级正式公文和相关说明材料后,可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合同公告、资金支付等手续。
  (二)在影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水电、通讯、供暖供气支出,邮政投递,通讯管网续租,房屋购置和租赁等项目暂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可自行采购。
  (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3号)的规定,我市所辖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可以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四)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由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另行公布。本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具体适用范围、限额标准、采购方式等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五)本目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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