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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政规[2013]16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9-9
实施时间: 2013-9-9
失效时间: 2018-9-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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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促进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9日
  武汉市促进民办和行业博物馆
  发展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精神,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文化五城”建设文化强市的意见》(武发[2012]8号)的要求,支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兴办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博物馆,促进我市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5号令)和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委《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博发[2010]1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民办和行业博物馆是指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向公众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依法办事、尊重实际、开拓创新、协调统一的原则,逐步完善各项促进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 严格执行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准入和退出制度。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合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的设立批准工作,制订出台民办和行业博物馆设立、运转、考评、临展、年度奖励等实施细则。民政部门负责民办博物馆登记工作,对民办博物馆终止开办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或者接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年检预审的非文物部门兴办的博物馆。
  第二章 建设优惠
  第六条 新建民办和行业博物馆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并结合展出内容统筹安排。
  新建民办和行业博物馆选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规定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民办和行业博物馆,严禁改变土地用途。博物馆一旦停办,原划拨用地应当依法收回。
  第八条 在非公共文化事业用地上已建成的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予以保留的,可按照博物馆用地性质进行控制。
  第九条 新建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在功能设计中要依据现代博物馆建设理念,在满足展陈、库房、研究等传统功能外,还应当留有一定空间,以满足游客的停车休闲和文化消费需求。
  第十条 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建设项目的审批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执行。
  第三章 税费减免
  第十一条 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在接受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减免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三条 个人、企业以及其他团体对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的捐赠、赞助涉及税收减免和奖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的用水、用电和使用燃气空调的场馆部分的用气,参照公共文化单位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财政、金融扶持
  第十五条 市财政设立政府采购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专项资金,按照公平、择优原则,以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第十六条 参照文物部门直属国有博物馆评估定级标准,将民办和行业博物馆按照展陈面积、藏品数量、等级、类型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评分为大、中、小3个级别。根据博物馆提供社会服务、发挥社会效益的质量和程度,给予相应的奖励与补助。
  第十七条 对建馆确有困难的民办和行业博物馆,按照对应等级给予一次性建馆补助。
  对民办和行业博物馆新举办的原创展览,结合展览规模、藏品等级、展览天数等情况,经综合考评,分为大、中、小型3个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按照年度对民办和行业博物馆进行综合考核。从考核为优秀的博物馆中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民办和行业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产品,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可申报政府相关专项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鼓励各金融机构以博物馆固定资产抵押方式解决民办和行业博物馆信贷融资问题;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民办和行业博物馆提供担保;引导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对自身无形资产进行专业评估,为顺利融资奠定基础。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条 将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的人才培养纳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支持有条件的培训基地开展相关专业的人才培训。将民办和行业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考评纳入全市职称考评工作范围,执行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
  第二十一条 建立文物部门直属国有博物馆与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帮扶制度,完善结对帮扶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促进民办和行业博物馆与文物部门直属国有博物馆携手并进,共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国有文博行业现职专业技术人员经本单位批准后可协助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开展工作,鼓励原文博行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工作。
  第六章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加大对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的宣传力度,策划整体宣传包装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宣传平台,借助机场、车站、宾馆等重要窗口,扩大宣传规模,提高全市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在城市重要区域、街道增设统一的博物馆标志系统。旅游管理部门根据我市博物馆资源,统筹策划,打造博物馆专题旅游线路,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申报国家A级旅游景区。
  第二十五条 将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纳入我市国民教育体系,作为全市中小学校校外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基地,鼓励民办和行业博物馆面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各学校根据本校教学活动要求,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参观学习,充分发挥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
  第七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批准设立的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对依法拥有的藏品、资产、受赠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和处分权,并依法予以保护;在行业准入、评估定级、行业评比、对外合作、馆际交流、表彰奖励、信息资源等方面,享有与文物部门直属国有博物馆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七条 加强全市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建设的组织领导,将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建设纳入全市博物馆之城建设及全市数字博物馆建设规划之中,统一指导全市博物馆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组织研发民办和行业博物馆藏品管理软件,加强民办和行业博物馆藏品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支持民办和行业博物馆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涉及其他部门政策执行的具体程序和细则,由各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在上述优惠和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可结合各自实际,另行制定本辖区内对民办和行业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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