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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集装箱铁水联运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政规[2014]19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9-7
实施时间: 2014-7-1
失效时间: 2017-7-3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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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集装箱铁水联运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7日
  武汉集装箱铁水联运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武汉水运事业发展,吸引我国中西部地区集装箱源,壮大武汉集装箱铁水联运市场,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武汉—长江中上游地区集装箱铁水联运示范项目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设立武汉集装箱铁水联运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贴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贴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省、市财政各按50%安排解决,实行专款专用。省补贴资金由武汉新港管委会在省财政安排的武汉新港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市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三条 专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经由武汉铁路集装箱场站及阳逻港铁水中转的实际载货的集装箱(不包括非载货的各类回程空箱及商品箱)。
  第四条 专项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为从事我国中西部地区—武汉—上海双向集装箱铁水联运通道营运的经营集装箱的实际经营企业,且其季度完成铁水中转集装箱数量不少于100TEU(标准集装箱)。
  第五条 专项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
  对实际完成的集装箱数量按照考核季度进行补贴,补贴期限暂定为3年,共12个季度。
  第一年4个考核季度按照每标准箱14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每个季度补贴总额为季度实际完成的集装箱数量×1400元;
  第二年4个考核季度每标准箱补贴标准为1400元×75%=1050元,每个季度补贴总额为季度实际完成的集装箱数量×1050元;
  第三年4个考核季度每标准箱补贴标准为1400元×50%=700元,每个季度补贴总额为季度实际完成的集装箱数量×700元。
  考核季度是指:武汉集装箱铁水联运开通后运行满3个月即为一个考核季度。
  考核季度实际完成的集装箱数量由武汉新港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并由武汉新港管委会审核认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贴由武汉新港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审核。
  申请专项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填报《武汉集装箱铁水联运专项补贴资金申请表》(由武汉新港管委会另行提供),以及经武汉铁水中转的集装箱箱量证明材料等,一并提交武汉新港管委会。
  经武汉铁水中转的集装箱箱量证明材料包括:
  1.武汉铁路部门和阳逻港口码头公司通过确认集装箱运单及铅封,联合出具内贸集装箱箱量的材料。
  2.武汉海关出具的外贸集装箱箱量的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专项补贴资金每个考核季度申请核发1次。上一考核季度的补贴资金于下一考核季度的次月集中受理拨付,申请补贴的企业于当月5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向武汉新港管委会提交申请补贴的相关资料,经武汉新港管委会、市财政局汇总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武汉新港管委会、市财政局核拨补贴资金。
  第八条 武汉新港管委会、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对专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补贴资金的企业,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并依法追回其专项补贴资金。
  第九条 定期公布专项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新港管委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专项补贴资金自2014年7月起计算,有效期至2017年7月止。原《武汉集装箱铁水联运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武政规[2013]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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