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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的意见
发文文号: 武政规[2015]8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8-22
实施时间: 2015-8-22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阅读人次: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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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给我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实现“城市经济”两个升级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智力保障,吸引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实现每年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人数增长率保持在20%左右,到2020年及以后每年在汉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20万人的目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落户条件。毕业超过2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获得经教育部认证的学历或者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年社会保险费且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或者自主创业且本人为个体工商户主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均可申请在居住地的公安分局或者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申请落户,落户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其中专科学历须为年龄在30周岁以内,到企业工作,且所学专业属于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等四类学科的毕业生;本科学历须年龄在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须年龄在40周岁以内。
  二、健全持续稳定的安居保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要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扶持,提高科技园区、工业园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比重,鼓励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或者改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为新就业和创业高校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宜业宜居条件。在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过程中,要加大对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倾斜力度,未来3年,全市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少于1万套。对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创业人才配租。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在我市就业且上年度收入达不到岗位平均工资且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可向就业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租房补贴,其中,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补贴标准为:博士毕业生6000元/人、硕士毕业生4000元/人、本科毕业生2500元/人,新城区补贴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三、建立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生活补贴制度。对到我市企业工作,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承担创新项目的博士,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予为期3年的资助补贴,所需经费从市级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新城区企业和社区、农村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5年内的一本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按照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为期2年的生活补贴,其他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为每年1万元,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按照4:6的比例分担。
  四、加快实施高校毕业生“互联网+创业”计划。抓住国家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有利时机,加快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虚拟社区,举办“国际网络创业·武汉周”活动,汇集国际、国内创业资源,促进新的“互联网+”企业不断涌现。积极推进建立“武汉大学生创客空间”和武汉人力资源产业园暨“江汉智园”等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引进和扶持服务人才创新创业的创客空间运营机构以及辅导培训、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社会中介组织免费入驻,为创新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信息咨询、创业交流、专家辅导、投融资对接、创新产品远期约定购买等综合服务。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为网络商户的,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为网络商户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对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无抵押担保贷款贴息扶持政策。畅通大学生“网店”进入政府采购的渠道,择优扶持一批大学生“网店”作为政府采购企业。
  五、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力度。进一步解决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融资难问题,全方位实施政府“破冰”计划,设立3年过渡期,在毕业3年内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实行社保费和税费全额资助扶持,解决大学生企业初创时期资金不足的困难。将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改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从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合伙经营贷款最高额度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小企业贷款从4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为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引进专业机构,对市场发展前景好的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项目给予融资扶持。建立武汉大学生就业创业大厦,举办“黄鹤杯”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大赛,面向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征集选拔创业项目,对获得特别奖的创业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将大学生创业基地“321工程”升级为“5321工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等3个国家级开发区分别至少建成5个示范性大学生创业基地,7个中心城区分别至少建成3个示范性基地,蔡甸、江夏、黄陂、新洲等4个新城区分别至少建成2个示范性基地,市东湖生态风景区和武汉化工新区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基地。鼓励个人资本投资兴办“创业咖啡”、“创业车库”、“创业工场”等新型的大学生创业基地,帮助和促进大学生在宽松的环境中聚集创新要素、激活创业发展,未来3年各类青年创业公寓、创业社区建设规模不少于20万平方米。对国家级、省市级创业示范基地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最长不超过5年的补贴,对入驻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每平方米每天1.5元最多不超过50平方米、最长不超过3年的场租、水电、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评审通过的优秀创业项目,按照规定给予5万元到20万元的无偿资助。对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5年内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2人(含本人)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六、全面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属普通高校广泛开展创业教育,制定并落实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办法,全面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联合普通高校实施大学生创业“123行动计划”,即每年组织10万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组织2000个创业项目进入实训阶段,择优跟踪扶持300家大学生企业壮大发展。推进高校“创业社团全覆盖计划”,在武汉地区每所高等院校至少建成1个大学生创业俱乐部、创业学院或者青桐学院,组织创业导师进校园,使每一名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毕业学年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每人可按照规定享受1000元至1500元的补贴。支持企业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创业实训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帮助大学生增强创新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兴办创业学校,引进和培育专业化创业培训品牌,对大学生进行市场培训和专业辅导。
  七、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制度。面向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开放就业见习基地,建立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见习基地接受高校毕业生的,按照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八、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考试报名时间和拟聘人员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进行监督。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各区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组织聘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人均500元的培训补贴。激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且足额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每人400元的标准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九、继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全面实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管理,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对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至少提供3次免费求职推荐和职业指导。继续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提升改造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鼓励武汉技师学院等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结合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照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列为政府工作目标,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科技、住房保障房管、教育等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社会组织和创业企业共同举办市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业项目大赛、大学生科技创业挑战赛等创新创业品牌活动,积极培育和发展一批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创业企业和创业组织。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定期认真梳理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扶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市属各媒体要积极开辟“大学生在汉就业创业”公益活动专栏,大力发掘和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先进典型事迹,进一步在全市营造尊重劳动、崇尚创业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进高校毕业生对武汉的认同感,将武汉打造成“全国青年创业圣地”、大学生就业梦想之城。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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