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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政规[2016]20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9-19
实施时间: 2016-9-19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阅读人次: 298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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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9日
  武汉市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问题导向、清单管理、规范运作、提速增效”的原则,围绕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多、耗时长、收费乱、脱钩不彻底、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深化中介服务治理,建立中介服务事项、收费、机构“三个清单”,破除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完善以信用建设为重点的监管体制,加快形成公开公平、收费合理、竞争充分、服务高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准入
  1.全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对行政审批涉及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依法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
  2.建立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规范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运行方式等,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审批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凡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上述事项由市编办牵头负责,在2016年10月底之前公布市级事项清单,各区在2016年底之前公布区级事项清单)
  (二)规范收费
  1.建立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对规范后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收费目录清单。其中,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事项,逐一明确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执收单位。收费清单在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事项,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在中介服务机构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价目表;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事项,一律按下限执行;对于由事业单位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对于依法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
  3.调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方式和收费方式。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图审)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图审公司提供相关服务,改为由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图审报告。城乡建设部门既可直接组织开展,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提供服务,服务费用改由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支付,市、区财政分级承担。
  (上述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在2016年12月底之前公布收费清单)
  (三)破除垄断
  1.推动中介服务市场有序竞争。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鼓励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平等进入本地市场开展业务。全面清理、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服务市场保护政策,特别是取消市、区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准入门槛。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
  (上述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落实)
  2.建立统一开放的中介服务机构目录库。全面统计在本市辖区内独立执业,以及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执业或者在本市登记后执业的外地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涉审中介服务机构目录库。同时,依托市民之家网上办事大厅,搭建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服务平台,将中介服务机构纳入平台规范运行并实行动态调整,供企业、群众自主选择。鼓励和引导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目录库和服务平台,入驻后可在全市区域开展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从业活动。各区的中介服务项目通过服务平台享受市级资源。
  (上述事项由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在2016年12月底之前实现目录库和服务平台试运行)
  (四)提高效率
  1.推行示范合同文本。以行业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分类建立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明确中介服务的起始时间、服务时限、服务费用等相关条款。同时,推动实行中介服务合同登记制,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后,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登记。政务服务中心依约对办理时限、服务收费等进行管理,纳入电子监察范围,并将中介服务机构履约情况作为其信用评定的重要依据。
  (上述事项由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落实)
  2.简化中介服务手续。全面清理中介服务办理材料,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规定的,与中介技术服务无关的材料一律取消;同一审批事项重复提供的中介服务材料一律取消;中介服务材料后续提供不影响业务办理的,采用“先办后补”的方式,进一步方便委托人办事。
  3.推行限时服务制。合理压缩中介服务时限,针对项目复杂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统一向社会公开承诺。已经对外公开承诺服务时限的,在承诺时限的基础上再提速20%以上。从事技术性审查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报告或者结论。进一步优化并联审批流程,企业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时间累计原则上控制在60日内。
  4.探索建立综合审查机制。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中介服务事项,探索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审查平台,积极推动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将多个分散的审查环节整合为综合性审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等具有区域共性特点的中介服务事项,建立园区综合评估(评价)机制,实行同一园区一次评估(评价)、结果共用。
  (上述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落实)
  (五)强化监管
  1.大力整治“红顶中介”。开展城乡建设、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环境保护、消防、安监、农业等领域“红顶中介”整治工作“回头看”,推进教育、交通运输、水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民防等行业“红顶中介”专项检查,加快治理中介服务机构的垄断性、利益链问题。审批部门、审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申请人接受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限期转企改革,与主管部门严格实行机构、人员、职能、财务、办公场所“五分开”。
  (上述事项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在2016年10月底之前完成第二批重点行业“红顶中介”专项检查)
  2.建立惩戒退出机制。出台《中介服务机构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办法》,建立中介服务领域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公布失信中介机构和被吊销执业资格或者营业执照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除依法予以惩戒或者处罚外,对其相关执业人员一并实行执业禁入。被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不得承接本市区域内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
  3.提升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及考评实施细则,督促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合同管理、依规收费、执业记录等中介服务制度。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引导和扶持中介服务机构扩大规模、提高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审批主管部门建立对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执业的举报投诉制度,对审批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平台主管部门。
  (上述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牵头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治理,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重要措施。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治理放在突出位置,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以加快推动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牵头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施工图”,倒排时间表,一项一项抓落实。工作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总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加强协同配合,积极主动作为,形成整体合力。
  (三)加强督查问责。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区、各部门推进中介服务治理工作情况实行专项督查。市绩效考评办负责加强跟踪问效和考核评估。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者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成效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予以问责。各区、各部门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市审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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