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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户外广告管理机制的意见
发文文号: 武政规[2017]3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2-14
实施时间: 2017-2-14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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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改革完善我市户外广告管理机制,促进户外广告行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研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和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市容市貌管理水平,展现城市建筑美、生态美,实现户外广告管理“减量、规范、提升”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规划、依法管理。全市范围路段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制订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并按规划严格把关、依法审批、依法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二)以区为主、条块结合。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管工作,依据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提升工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规定的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好户外广告规范提升工作。
  (三)严格监管、公开透明。对照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划、规范要求的,及时整治依法拆除,保证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审批流程和审批结果,确保审批管理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协调美观、提升品质。坚持户外广告布局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统一、美化与亮化相统一、安全性艺术性与建筑景观相统一的原则,在依法拆除违法广告的基础上,逐步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提档升级,引导和鼓励设置单位根据建筑特点、街道景观,利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改造设置高品质广告设施,使户外广告形状、色彩、画面与街道建筑景观相融合、相协调。
  三、管理机制
  (一)完善详细规划控管机制。按照先规划后审批、无规划不审批的要求,充分发挥规划控制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核心作用。武汉大道、长江大道、中山大道、解放大道、建设大道、发展大道、汉阳大道、中南路、中北路、三环线、机场高速、绕城高速和长江汉江武汉段核心景观区域的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城市道路、公路的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据全市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抓好落实,通过规划控管,强化全市户外广告规范设置管理工作。
  (二)完善分级审批管理机制。调整和完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机制,在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在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做好审批管理工作。涉及公路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立互联互通和信息互享制度,及时将审批信息与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的相关情况互相通报,确保市与区城市管理与执法以及各部门之间有效衔接、信息畅通,形成户外广告监管的合力。
  (三)完善区域布局调控机制。坚持分区控制与合理布局相结合,解决户外广告总量过多与结构性不足的矛盾。严格执行禁设区域和载体的相关规定,不得批准在学校、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以及优秀历史建筑和住宅建筑等载体上设置户外广告。严格控制利用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本市三环线以内区域(不含三环线)和四环线建筑控制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以充分展示城市街道景观和城市生态线。严格控制楼顶户外广告,除经批准可在楼顶设置单位或者楼宇标志外,不得批准在楼顶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合理规划商业建筑墙面广告,将光谷、中南、王家湾等大型商圈作为户外广告展示区域,结合建筑立面特点,规划一批形式多样、内涵丰富、个性分明的高档次户外广告,兼顾建筑景观,满足商业需求,展示城市活力。
  (四)完善市场运行监督机制。规范户外广告企业市场经营行为,依据《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探索企业信誉记录评价制度,将评价结果作为实施户外广告审批管理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规范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方式,在城市交通站点、轨道交通、机场高速、城市环线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符合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其广告经营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出让。适当延长户外广告审批许可期限,鼓励和引导社会单位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所属商业建筑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经营权。通过对户外广告设置位出让方式的调整和引导,实现公开透明竞争、有效利用资源、促进行业发展的目标。
  (五)完善公益宣传发布机制。将户外广告设施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阵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示城市良好形象。充分利用工地围墙发布公益广告,鼓励主要路段、重点区域的工地围墙实行文化墙和景观墙改造,公益广告占比不低于50%,并确保宣传画面比例协调、整体美观。充分利用城市主要商圈以及公交站点、火车站、飞机场等城市窗口地段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发布占比不低于30%。充分利用沿街商户门头电子条屏灵活发布公益广告,滚动播放,集中展示,形成规模效益。鼓励在城市街心广场、公园等区域通过设置小型造景、雕塑等独特艺术形式展示公益宣传内容,体现城市文化特征。全市开展大型活动期间,经批准可临时在活动场地周边及部分路段利用路灯灯杆设置道旗进行活动宣传。合理利用大型商业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时间和版面占比不低于10%,作为公益宣传的有效补充。
  (六)完善依法执法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审批和事后监管机制,规范行政行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科技手段解决户外广告有序设置问题,坚决打击户外广告违规设置与发布行为,依法保障广告企业合法权益。健全巡查控管机制,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要及时发现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情况,在第一时间坚决制止,依法拆除。健全高效的执法机制,对于违法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涉及违法建设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各区要及时依法拆除。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各区要将户外广告规范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依据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进行全面整治规范。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户外广告纳入城市整体空间规划来考量和统筹,做到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理顺户外广告管理机制。
  (二)宣传发动,稳妥推进。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户外广告规范管理工作,既要借助舆论力量积极引导我市户外广告行业向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又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宣扬正面典型、曝光反面事例,使户外广告规范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三)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为;加强协调配合,以联合执法的方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户外广告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定期会商,强化沟通。各部门和单位要随时掌握户外广告管理过程中的情况,对突发性事件及时处置并报告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并及时予以通报。
  (五)严格考核,责任追究。各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依法行政,实施户外广告管理“阳光工程”,做到廉洁自律,依法办事。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督查考评体系,作为“大城管”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定期对各区和相关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予以通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严肃追责。
  本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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