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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发文文号: 武政[2014]67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0-8
实施时间: 2014-10-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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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3]30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武发[2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武汉市2049年远景目标为统领,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绿色发展的紧迫性、自觉性和刚性约束,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彰显武汉独特的山水资源禀赋,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入河湖排污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50.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要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格局初步确立,水资源经济社会的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1.6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73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1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2%。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8.7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要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用水总量控制
  1.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建立市、区分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各区要按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订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加强取用水申报、下达、核查等环节管理,推进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的落实。逐步建立水权制度,开展水权转让试点。
  2.严格水资源论证管理。贯彻落实《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把新上取水项目准入关。对未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开展相关规划、工业园区和重大产业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
  3.严格实施取水许可。根据水资源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涵盖市、区的水资源监控与管理系统,完善取水许可台账管理。严格取水许可审批,控制用水不合理增长;对已达到用水总量指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对接近用水总量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和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4.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贯彻落实《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4号令),修订完善《武汉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严禁开采深层地下水,控制浅层地下水的开采。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在中心城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下同)内开采地下水的项目,必须同步建设观测井;加强对地下水超采区的监督管理,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项目,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疏干排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强化疏干排水的计量安装及管理,减少地下水浪费。
  5.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者停征水资源费。规范水资源费的使用,严格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不得挤占挪作他用。
  (二)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管理
  1.切实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重点大中型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抓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节水管理,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工程建设,鼓励企业研发或者引进先进技术。加大农业节水力度,积极推进以黄陂区梅垸泥灌区和新洲区举水灌区为重点的灌区节水改造和续建配套设施建设,抓好小农水重点项目建设,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完善和落实节约用水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大节水型用水器具普及推广力度,推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志管理,及时公布节水器具、节水产品名录,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2.强化取用水定额管理。修订完善《武汉市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推进用水定额动态管理体系建设,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组织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大户和典型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强化计划用水管理,推进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和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产使用。
  3.鼓励非常规水源利用。加大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鼓励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用于市政道路清洗、绿化、消防等;开展雨水蓄集利用示范工作,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节水激励机制,逐步推广中水回用。
  (三)加强水功能区纳污控制
  1.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功能区和区界断面水质水量动态监测,2015年实现对全市108个水功能区监测全覆盖。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严控入河湖排污总量,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的审批、验收、登记、监管,湖泊周边禁止新设排污口,对湖泊周边已有的排污口由市、区人民政府限期关闭或拆除。对未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的水域,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并逐步核减排污量。加大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水域水环境质量。
  2.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继续推进我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隐患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启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工作。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拆除。加强备用水源地保护,实现城市供水水源的多元化,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完善市、区饮用水水源应急监管体系,建立全市入境断面水质自动监控体系,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城市联防联控机制和多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全市供排水联动管理机制,建立快速、准确、高效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同时启动水源地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突发水污染等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3.加快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维护河湖生态健康。继续推进武昌大东湖、汉阳六湖以及金银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建设,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继续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快推进湖泊岸线生态固稳和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9号)精神,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考核工作组对各区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以全市水资源监控系统为平台,强化重点取用水户在线监控,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加强区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重点集中供水水源地和地下水的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加强水资源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发布年度水资源公报和水质月报、重要水源地水质旬报等信息。
  (三)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将水资源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对水资源监控系统建设、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等给予重点支持。
  (四)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抓好市、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加强水资源管理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选拔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全面提升水资源管理队伍素质。
  (五)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抓紧建立和完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依法查处和制止非法取水、擅自建设取水设施、擅自建设入河排污口、拒缴拖缴水资源费等水事违法行为。广泛深入开展水法规和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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