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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文文号: 武政[2014]80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1-8
实施时间: 2014-11-8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阅读人次: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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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加强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和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化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围绕国务院制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工作要求,积极创新体制机制。通过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制度,营造低门槛、宽准入、高效率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调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使我市成为全国投资环境优、登记注册便利、贸易自由的中心城市之一。
  二、加快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一)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国发[2014]7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16号)精神,严格执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等规定,认真研究解决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积极推进全市统一实行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自主公示制度,引导公司通过“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公布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和缴付情况,增强出资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众知晓度。(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完成时限: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时间要求)
  (二)出台《武汉市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的改革精神,在既考虑方便创业者注册,又兼顾我市作为特大城市的管理实际,在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出台并实施《武汉市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卫生计生委,市民防办,市住房保障房管、国土规划、环保、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监、公安、食品药品监管、林业、水务局;完成时限:2014年12月)
  (三)对外商投资广告业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借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经验和做法,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的支持,批准将我市外商投资广告业项目由核准审批设立制改为备案管理制。(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完成时限:2014年12月)
  (四)开展“先照后证”工作。在国家相关改革意见出台前,先行组织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依法提出拟取消的前置审批事项和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以及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委、卫生计生委,市信息产业办,市公安、财政、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食品药品监管、住房保障房管、质监局;完成时限:2014年12月)
  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实行“先证后照”的项目,建立“先证后照”目录清单,实现全市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许可信息自动对接。对不涉及国家安全和民生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许可,但未载明证照先后关系的审批项目,按照“先照后证”顺序办理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所从事的经营范围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自动将注册登记信息通过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送给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使其能够及时掌握有关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国家改革政策出台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抓好落实。(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委、卫生计生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信息产业办,市公安、财政、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食品药品监管、住房保障房管、质监局;完成时限:2014年12月)
  (五)推进工商登记方式改革。按照鄂政办发[2014]16号文件精神,完善现有的工商登记系统,试运行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并在此基础上,推进网上申请、审核、公示和发照,逐步实现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完成时限: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的进度同步)
  (六)完善“一窗受理、多证(照)联办”工作机制。在现有并联审批的基础上,结合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整合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的申请表格和有关资料信息,推广开展“一窗受理、多证(照)联办”。(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局;完成时限:2014年12月)
  三、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为基础,按照“政府主导、工商负责、多方参与、协调共治、法制保障”的原则,由市工商局负责建设“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系统是全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作为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监管与服务平台,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征集各相关部门数据,建立政府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机制,有效整合并运用工商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信息资源,形成有机共享交换关系。工商部门通过“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用信息;企业通过该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缴纳出资情况、获得的资质资格许可等信息;社会公众通过该系统可实时查询市场主体相关企业注册信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产业办、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委、卫生计生委、城管委,市公安、财政、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食品药品监管、住房保障房管、质监局;完成时限:2014年12月)
  (二)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根据国家及省有关工作要求,全面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三)建立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制度。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及省工商局有关工作部署,制定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实施意见,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理。(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完成时限:2014年12月)
  (四)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及省工商局有关工作部署,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及存在其他经营异常行为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在“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黑名单”管理。(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完成时限:2014年12月)
  (五)建立与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机制。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调整和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与“先照后证”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机制。完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实行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共享;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信用约束手段,强化对市场行为的监管执法;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形成全方位的市场监管执法体系。按照建设完整统一大市场的需要,打破市场分割,打破行业垄断,打破地方保护,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增强市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相关部门按照上述要求,依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经市工商登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形成规范有序、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委、卫生计生委、城管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公安、财政、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食品药品监管、住房保障房管、质监局;完成时限:2014年12月)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综合推进全市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拟订有关建议和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督促、协调牵头单位、责任部门完成改革工作任务。各牵头单位负责牵头事项的办理、组织、协调,落实办理工作。各相关责任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牵头单位制定、实施改革意见和措施,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相关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
  (二)强化信息保障。完善与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信息化系统,进一步提升企业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强化市级财政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配套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避免低水平重复投资和出现信息孤岛,确保全市信息化一盘棋。
  (三)完善法制体系。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对口部门出台支持我市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文件。要按照程序尽快开展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和管理制度,为顺利推进我市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四)营造良好氛围。通过报刊、网站等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对社会各界的宣传,争取支持、凝聚力量、扩大影响,为全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氛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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