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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武政[2014]82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2-8
实施时间: 2014-1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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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为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创建良好社会信用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要求,以完善信用记录、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为基础,以完善法制和信用制度为保障,以重点领域和信用试点示范建设以及搭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为重点,以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为手段,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全面推进“信用武汉”建设。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重点突破。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全局,系统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同时,明确关键环节和领域,实施重点突破、典型示范、创新试点,以点带面,协调推进。
  2.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保障和示范引导作用,制订实施发展规划,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加强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3.健全法制,规范发展。按照循序推进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失信行为惩戒、信用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与标准体系,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维护信息主体权益,不断提升信用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4.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和规范信用记录建设,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建设统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市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
  5.试点示范,强化应用。广泛开展各类综合性、行业性的信用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以法院执行、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税收征缴、重点职业资格从业人群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领域为重点,以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建立联合奖惩机制、探索建立市场退出和行业禁入制度为内容,开展行业性试点。
  二、发展目标
  按照统筹兼顾、远近结合、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思路,到2017年,基本建立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框架;到202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全面推进阶段(2014—2017年)
  以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用服务机构、法规制度等5个方面的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到2017年,建立健全市、区两级社会信用组织体系;信用制度基本建立;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有序运行,常态化、规范化的信用记录归集与信用信息服务机制基本形成;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试点示范建设效果明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切实发挥作用;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信用服务产品广泛运用;诚信宣传教育、诚信文化活动、社会诚信实践广泛开展,社会诚信意识明显提高。
  (二)巩固提升阶段(2018—2020年)
  到2020年,建成具有武汉特色,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地方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制度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市场和社会满意度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信用武汉”建设水平全面提升。
  三、建设内容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重点领域。
  (一)率先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坚持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提高决策透明度,增强政策可预见性和连续性,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大力推进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完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等主动公开方式。健全和完善行政决策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杜绝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建立风险评估、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后评估以及决策失误责任终身追究和责任倒查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强化行政监察和社会监督。完善行政监察、行政问责制度。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加强生产、流通、金融、税务、价格等领域和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及经纪行业以及电子商务、文化旅游、会展广告、交通运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信息采集与整理,以行业管理部门为主导,建立以统一信用代码为身份标志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行业自律,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建立各行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建立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加强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强化企业在生产、经营、贸易、融资、履约担保等经济活动中诚信履约。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和鼓励信用评估机构发展,加大对独立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的扶持力度,增强评估的客观性、独立性,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广泛运用,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自律。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加强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劳动保障、教育与科研、知识产权等为重点的社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积极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健全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加快社会领域的信用信息采集,建立社会领域从业人员及企业、公民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加强全社会诚信教育与宣传,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将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健全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加快建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将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违纪事项的执法查处力度,增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意识。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推动司法系统信用建设,依照司法公开原则,实行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保证司法公正、公平。推进司法领域信息公开,推进审判信息、审判结果、管理制度公开,建立案件信息公开和案件信息查询制度。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行业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
  四、重点任务
  (一)加快规划编制和制度设计
  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武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以规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快制定出台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二)完善信用信息记录
  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为社会信用信息采集、交换、查询和发布提供基础。
  在事关我市转型发展和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金融、工商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税收缴纳、价格、进出口贸易、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违法、法院生效裁判执行、市场中介、教育科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记录,完善失信记录档案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个人的信用信息,着重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监理、造价师、资产评估师、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律师、公证员、导游、教学科研人员、房地产经纪人等重点涉信人群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完善各自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档案。
  (三)建设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按照“条块结合、互联互通、全市共享”的原则,整合各领域信用信息。依托市社会联合征信系统,加快构建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子系统,建立纵横协调沟通机制。以政府主要工作部门为重点,推进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以主要行业、企业为重点,推进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加强法人、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自然人信用信息整合。加强与国家和省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的对接,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及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为社会信用信息采集、交换、查询和发布提供基础。
  (四)促进信用信息广泛应用
  推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信用信息、信用产品和相关服务,依法履行市场监管和公共管理职责。通过建立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资金补助、信贷审批、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及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探索使用信用记录和第三方信用报告,逐步建立多种政务活动中的相关当事人信用记录审阅或者审核制度。积极引导其他市场主体扩大信用需求,扩大信用经济规模。
  (五)建立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及奖惩联动制度
  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所辖行业“红黑名单”,定期公布。加大对守信行为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政策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守信激励政策和市场性、行政性和行业性惩戒措施,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罚。
  (六)加快培育和规范社会信用服务机构
  加快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信用服务组织体系。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违法信用服务行为。鼓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充分发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培育和促进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
  (七)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图书等各类传媒作用,加强诚信典型宣传和失信典型信息披露工作,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体系。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注重信用管理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规划、信用制度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政务诚信建设、企业信用建设、个人信用建设、社会诚信、司法公信、信用服务市场、宣传教育等10个专项小组,负责推进各个专项工作。成立武汉信用中心,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以及信息资源整合、加工、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各区成立区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各部门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分管领导和办事处室,统筹协调推进各区和各行业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
  按照全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专项小组之间、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各成员单位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本部门工作职责相结合,实现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三)加强舆论宣传
  各区、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报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广泛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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