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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武政[2015]36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7-31
实施时间: 2015-7-31
法规类型: 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阅读人次: 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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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在经济新常态下,为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服务科学决策、满足社会公众需要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统计调查对象的规模越来越庞大、结构越来越复杂、变动越来越频繁,统计工作任务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全面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变革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对部分统计制度方法进行了重大调整,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我市统计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少数地方和部门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统计基层基础还比较薄弱,人员不稳、管理不力、资料不全、数据质量不高、信息资源不能及时共享等问题依然存在。对此,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力解决统计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坚定不移地推进统计改革和发展,为促进我市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统计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区级统计工作
  (一)完善统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区级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单独设置。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区级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满足日益增加的统计任务需要。各功能区管委会要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区统计局的内设机构要与工作职能相对称。街道(乡、镇)要明确承担具体统计工作的部门,也可在街道(乡、镇)相关内设机构加挂统计工作机构的牌子。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新要求,统计工作要延伸到社区(村),逐步形成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统计网络。
  (二)充实统计力量。根据区级统计承担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各区统计局工作人员。各街道(乡、镇)按照区域经济总量和人口规模,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区、街道(乡、镇)编制不足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相应工作任务。街道(乡、镇)统计站统计工作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其中专职在编人员至少1人,社区(村)至少有1名专(兼)职统计员从事统计工作。为充实统计力量,在全市原有200名统计协理员的基础上,新增200名统计协理员岗位,主要用于加强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统计工作。对统计协理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工资待遇增长机制,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保障工作经费。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和“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切实做好统计经费保障,并列入同级一般公共预算,保证重大普查、专项调查经费的拨付。日常统计工作业务经费原则上按照每年每个社区不低于1万元、每个村不低于5000元、社区(村)统计人员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安排,每个社区(村)至少配备1台统计专用电脑,所需经费市、区按照1:1的比例配套列支。各街道(乡、镇)也要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套一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聘请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日常统计报表上报和各类大型普查、专项调查工作。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区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干部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要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干部和统计人员的培训、轮岗、交流,要注重将优秀的干部充实到统计部门,并重视他们的使用和培养。对已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规定予以落实。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一)明确部门统计工作职责。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统计业务接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二是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预测、咨询和监督;三是制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管理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四是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内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协助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等。
  (二)明确部门统计工作任务。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树立行业统计意识,在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全行业统计工作,对本部门和单位报出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第一责任,并自觉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管理部门统计工作任务为:
  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进入“一套表”调查单位库(以下简称“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在“一套表”调查单位库(以下简称“在库”)单位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重点做好GDP、服务业增加值核算和能源消费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年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重点项目工程进度及年度重大项目统计库资料。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承担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在库”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重点做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核算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建立健全全市重点成长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加强日常运行监测工作;承担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统计,电信业务总量统计,按照上级有关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相关行业增加值核算资料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承担全市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入库”资质信息的收集工作,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在库”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重点做好建筑业增加值核算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全市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名单、外地建筑业企业入汉信息的登记情况。
  市商务局:承担全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在库”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重点做好批发零售业增加值和住宿餐饮业增加值核算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承担全市房地产企业“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协助统计部门做好房地产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重点做好房地产业增加值核算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全市商品房销售备案清单,房地产企业资质二、三级申报情况资料。
  市交通运输委:承担交通运输和邮政业统计,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有关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相关资料;重点做好客、货运输周转量、邮政业务总量的统计工作,协助开展相关企业财务指标的统计工作。
  市财政局:承担财政收支统计(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情况),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有关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相关资料。
  市农委:承担农业(含茶叶)、林业(果类)、畜牧业、渔业统计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全市农(含茶叶)、林(果类)、牧、渔业投资项目相关资料;重点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农(含茶叶)、林(果类)、牧、渔业增加值核算基础资料的统计工作。
  市旅游局:承担全市规模以上旅游业企业“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在库”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重点做好星级饭店营业收入的统计工作,提高住宿业增加值核算的基础数据质量。
  市金融工作局:承担金融业统计,重点做好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围绕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拓展统计范围,自觉开展全行业统计工作,配合市统计局做好统计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和所辖行业有关数据的审核工作。
  (三)严格部门统计工作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指定统计工作机构,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要积极参与全市统计名录库的维护更新,市工商、质监、国税、地税、民政、编制等部门应当按季向市统计部门报送单位变动情况和与国民经济核算相关的行业信息资料。要加强国民经济核算有关基础数据资料的管理,及时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健全行业基础数据及达到“四上”(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下同)标准的单位基础数据电子台帐。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资料报送制度,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财务和业务核算等方面数据和备案资料。
  四、进一步强化统计管理和监督考核
  (一)着力推进统计“四大工程”建设。按照国家、省关于统计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快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单位)一套表制度、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联网直报系统等统计“四大工程”,推动统计生产方式变革,实现统计调查流程再造。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大统计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提高统计信息化技术装备水平,督促各街道(乡、镇)及基层统计调查单位增强统计信息处理能力,配备符合网上直报所需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各区、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统计信息化工作,建立健全信息丰富、结构合理、高效安全、资源共享的经济社会综合数据中心,努力实现统计工作的现代化。
  (二)全力做好“四上”单位入库工作。凡是达到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四上”标准的单位,应当及时纳入全国统一的“一套表”调查单位库,经审核认定后,由“在库”单位直接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上报统计数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商务、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于达到入库标准的单位应主动配合统计部门,提供相关入库资料,做好“在库”单位有关统计报表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为保障“四上”单位及时入库,凡年度内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入库的“四上”单位,参照有关工作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统计工作奖励。
  (三)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要着力从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法制建设等方面入手,构筑起全方位数据质量保障体系。要整体推进区级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抓好区、街道(乡、镇)、企业三个层面的统计工作,提高调查对象配合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统计法制宣传力度,坚持实事求是统计数据,及时清理并废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制度的文件,坚决杜绝干扰统计数据上报的行为,严肃查假、查虚、查漏、查瞒、查干预、查失职失察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从源头上得到保证。
  (四)完善统计管理机制。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计数据管理,完善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做到数出有据。各有关部门开展地方性统计调查必须依法向同级统计部门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要加强统计调查数据发布管理,各有关部门对外发布统计数据必须经过同级统计部门审核。
  (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考核。强化对各区、各有关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统计队伍、办公条件、经费保障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统计执法检查情况,对基层企业开展统计业务培训情况等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统计局另行制定,并将考核结果报市绩效考评办。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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