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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
发文文号: 武政[2015]69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2-26
实施时间: 2015-12-26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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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5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武汉保险示范区建设,推进武汉保险业改革创新发展,提升保险服务实体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的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经研究,现就加快发展全市现代保险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确立保险服务业的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全市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以武汉保险示范区建设为抓手,加快保险业改革创新步伐,改善保险业发展环境,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我市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二)发展目标。发挥武汉保险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使保险服务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武汉城市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保险市场规模显著扩大,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有效发挥。
  二、推进保险创新发展,加快武汉保险示范区建设
  (一)完善保险业创新机制。加强与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探索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和激励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省保险业重大改革创新项目优先在我市先行先试。加大各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力争在科技保险、责任保险、养老健康保险、“三农”保险、保险资金运用等涉及国计民生重点险种和领域取得重要突破。
  (二)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深化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支持在汉设立全国性保险法人总部或者地区性总部以及产品研发、技术服务、人才培训、后援支持、灾备等后台中心;支持省级保险机构设立武汉分公司;积极引入管理先进、专业突出、实力雄厚的中外资保险机构;有序健康发展专业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对在汉设立(迁入)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的境内外保险机构,按照注册资本(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4000万元,并在办公用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鼓励保险机构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支持保险机构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创新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力争到2020年实现保险机构开展线上业务覆盖率达到100%。鼓励保险机构引进国内外保险先进经验和技术,逐步实现由外延式为主向内涵式为主的发展转型升级。
  (三)设立保险业发展专项基金。设立1500万元专项基金,用于奖励将保险资金引入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领域以及支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保险机构或者项目;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创新产品与服务进行补贴。
  三、突破性发展科技保险,服务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一)支持设立科技保险机构。引导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探索建立科技再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发起设立再保险公司,建设区域性再保险中心。探索建立服务科技保险发展的综合性保险中介服务。探索在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组建服务科技型企业的保险交易所,探索开展保单交易、保险电子商务和保单贴现等服务,在保 险交易所和相关业务经营成熟以后,将其成熟经验和运营模式逐步推广到全市其他城区。
  (二)完善科技保险服务体系。加大市财政对科技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重点支持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完善国产首台(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保险机构发起或者参与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探索保险资金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投资的方式,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和债权等方式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型企业发展。
  (三)规范和培育专利保险市场。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加快开展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等业务,加大对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的服务和保障力度。
  四、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构筑民生保障网
  (一)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扩大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覆盖面,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业务管理。积极探索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积极推进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出台试点实施方案,依法给予税费等政策支持,力争形成“武汉模式”。实施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以及各类农民养老和健康保险,探索针对失地农民、失独老人、流动人口、残疾人等群体的养老和健康保险新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为保险业投资建设医疗、养老机构提供政策支持和用地保障,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二)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三)鼓励政府购买养老、医疗等保险经办服务。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建筑业工伤保险、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营管理等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支持保险机构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工作,建立合理明确的盈余调节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实现大病保险市级统筹。支持保险机构加强医疗风险管控,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探索建立大病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机构、医疗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基础数据积累和分析,逐步建立全市健康保障大数据信息平台。
  五、加快发展责任保险,促进城市社会治理体系创新
  (一)加快发展各类责任保险。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法制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原则,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损失补偿相统一的责任风险管理机制。积极推进环境污染、医疗责任、食品安全、校园安全、特种设备责任等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努力实现全覆盖。全面推进火灾公众责任险和电梯综合责任保险,提高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等火灾高危单位的参保率。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探索对高危行业实施保险的新机制,逐步覆盖我市重点高危企业,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积极发展养老机构、承运人、旅行社、产品质量等责任保险,不断拓展责任保险服务领域。
  (二)探索开展巨灾保险试点。探索建立符合武汉市情的,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自主购买商业性巨灾保险产品,满足个性化的巨灾保障需求。
  六、大力发展“三农”保险,服务和保障都市农业发展
  (一)逐步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除水稻保险仍由省指定的保险公司承保外,能繁母猪、奶牛等其他中央和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以及本市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市场全部放开。逐步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稳步扩大中央和省确定的水稻、能繁母猪、奶牛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加快推广地方特色成熟险种,不断提高快生菜、辣椒、玉米、西甜瓜、钢架大棚、杂交水稻种子等险种的参保率。围绕武汉现代都市农业发展需要,鼓励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气象损失保险、农产品产量保险和蔬菜、生猪等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型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以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时节、不同农户的保险需求。
  (二)加大保险服务“三农”的深度和广度。鼓励保险机构积极与银行业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创新金融产品与合作模式,持续提高保险覆盖面。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保险促进农村融资的作用。相关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保障机制,将应当由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区两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入,并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而逐年增长。力争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起运营规范、服务优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保险项目基本覆盖全市农业主要品种。
  七、拓展保险服务领域,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一)完善治安保险运行机制。推进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到2017年覆盖全市50%以上的乡镇和社区,到2020年实现全市全覆盖。
  (二)加速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加快发展现代航运和物流保险,形成航运、物流保险支持平台,加快培育长江中游航运保险市场。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企业“走出去”,推动企业积极参与海外工程承包,通过海外收购、并购等投资活动转移过剩产能,实现转型升级。发挥保险对文化、体育产业的促进作用,探索演艺、展览、体育运动等活动综合责任保险,开发演艺人员、运动员等综合人身保险产品,探索文体企业信用保证保险等新兴保险业务。
  (三)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完善财政支持、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风险共担机制,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创新产品与服务进行补贴,推进实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提高融资机构对优质小微企业的风险容忍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促进消费,改善民生。
  (四)鼓励引导保险资金在汉运用。支持并奖励保险资金以债券、股权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参与我市交通、通讯、能源、环保、市政基础设施和棚户区改造等重大工程和民生工程建设;支持保险公司为科技创新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保险服务。支持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为我市开展融资提供服务。鼓励保险法人机构在我市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到2020年,我市保险资金运用累计达800亿元。
  八、加大服务协调力度,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一)建立支持保险业发展的服务协调机制。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委、卫生计生委、农委,市金融工作、财政、工商、公安、园林和林业、科技、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环保、司法、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局,武汉新港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创新发展和保险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金融工作局办公,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二)营造利于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手段,促进保险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普及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城市社区、乡镇农村,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将保险业诚信建设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规划,加强信用信息基础建设,推动武汉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稳妥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强化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
  各区、各部门要从服务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我市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把贯彻落实本意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根据本意见,按照各自职责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加大督促指导和考核力度,促进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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