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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发文文号: 武政[2016]29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7-11
实施时间: 2016-7-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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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充分调动全市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发展经济、培育财源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保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总体框架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收入下划、确保基数、同增同减、共同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确保公平。比照省对市现行财政收入管理办法,将市级收入下划给区,扩大区级财政收入规模。统一市对各区财政管理体制分享办法,营造公平发展环境,建立有利于支持各区做大做强、统一各级收入管理、规范财政分配秩序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统筹协调,促进发展。统筹考虑各区域发展需要和各级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财政管理体制的引导作用,夯实财力基础,提高收入质量,增强发展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市区共同发展。
  (三)核定基数,共分增量。核定市下划区收入基数,在市区既得利益不变的基础上,按照同增同减的办法,对增量部分实行市区共享,实现新老财政管理体制的有机衔接。
  二、主要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市除保留4户企业外,将另外9户市原保留企业(具体名单附后)市级收入和其他企业市级分享收入全部下划到区,并由各区按照保基数、分增量的原则结算上交到市。具体办法如下:
  (一)市级收入下划
  1.将市原保留9户企业分享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四税”)和全额留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等由市级收入下划为区级收入。
  2.将市分享的其他企业“四税”收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等由市级收入下划为区级收入。
  3.将市分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税收收入下划给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视同区级收入管理。
  (二)基数确定及结算办法
  1.“四税”基数核定及上解办法。按照2015年实际入库数,将下划的市分享“四税”收入核定为区上解市级“四税”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以市核定的2015年区上解市级“四税”数据为基数,与各区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同增同减,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如果某区以后年度计算上解市级“四税”数达不到2015年基数,则按照2015年基数上解。
  2.其他税收基数核定和上解办法。对市下划的其他市级地方税收(含市下划保留企业),在原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区基数权重或者固定比例基础上,按照2015年市区实际所占权重,核定分享比例,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
  三、相关事项
  原财政管理体制执行期间,我市出台的7个中心城区所得税市区分成、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及“一区多园”市级所得税收增量结算返还、扶持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等支持政策,在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仍按照原政策口径和期限执行。财政管理体制调整不涉及市区事权及支出责任的调整,也不涉及原转移支付政策的变化。对财力薄弱的区,市将继续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力度。
  四、工作要求
  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市财政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有关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入库、国库资金调度和资金结算等预算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完善税收征管和国库运行系统,建立部门协作监管机制,保证各级财政国库资金正常运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杜绝混库挖税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通过体制结算扣划财力。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对各区财政收入绩效目标作相应调整。
  今后如遇省对我市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亦进行相应调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1日
  市级收入下划企业名单(9户)
  序号 企业名称
  一 江岸区
  1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
  二 江汉区
  2 武汉中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3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部)
  4 武汉武商世贸广场购物中心
  5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商广场购物中心
  三 武昌区
  6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南商业大楼)
  四 洪山区
  7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8 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分部
  9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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