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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政[2017]3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2-13
实施时间: 2017-2-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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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意见,推动我市文化产业跨越发展,加快文化强市建设,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主体培育政策
  (一)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对当年新进入“四上”(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下同)文化产业统计范围且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三)对完成年净增“四上”文化企业户数和营业收入增幅目标任务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每新增1家“四上”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新增1家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二、特色产业扶持政策
  (一)鼓励开展媒体融合平台建设、内容产品开发、技术研发应用,对经认定纳入全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的媒体融合项目,按照年实际投资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在我市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制作的,在武汉备案、立项,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列入国家或者本省、市重点电影、电视剧选题创作规划,讴歌中国梦、弘扬主旋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在全国公映、播映的电影或者电视剧,电影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产影片、1亿元以上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在全国各地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制作的,在武汉取景、摄制超过1/3,对宣传提升武汉城市形象、发展武汉电影电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电影或者电视剧,电影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产影片、1亿元以上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按照作品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凡在我市注册的动漫企业,出品的动漫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首播,按照每分钟二维1000元、三维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出品的动漫电影在国内院线上映,按照投资比例一次性奖励票房收入的3%,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出品的动漫出版物首次获得国际或者国家奖项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五)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在该场所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零售业务为主的实体书店的发展,对其开展公益性阅读等活动及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扶持;对其积极推动全民阅读活动,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项目,采取奖励方式予以扶持;对有利于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专业特色实体书店,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扶持。上述3种方式在同一年度不重复资助同一实体书店。
  (六)经认定为独立原创策划,贯彻“二为”(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双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且代表国内高端艺术水准;基于本地藏品资源、本地文艺资源研究策划;围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主题的展览项目,按照与该展览有关的运输及保险费、展厅租赁及维护费、出版物编辑印刷费及专业策展人员费用总和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文化创新政策
  (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文化企业发生的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三)文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四)文化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机构或者个人发生的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五)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后,对文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城建税。文化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文化投融资政策
  (一)设立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采用阶段参股方式,与其他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投向有发展潜力的重点文化项目以及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文化企业和高成长性文化企业。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文化企业,给予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总额30%的贴息补助;符合我市著作权质押贷款贴息相关政策要求的著作权质押贷款项目,给予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总额50%的贴息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文化企业,给予300万元(市、区各承担50%)支持;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文化企业,给予200万元(市、区各承担50%)支持;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文化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五、土地供给政策
  (一)文化企业改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文化企业改制为授权经营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进行土地资产配置。文化企业改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二)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收益在按照国家规定扣除相关专项资金后,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区域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三)利用工业厂房、历史文化街区等划拨土地转型兴办文化产业,凡符合国家规定和历史文化保护要求、属于本市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的,在土地使用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可暂不变更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和土地用途;对于征收成本较高、地价较高的历史文化产业改造项目,可与其他平衡地块一并搭配供地。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建筑规模、利用地下空间的文化项目,属于工业用地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属于其他用地的,按照国家规定增收土地价款。
  六、文化开放政策
  (一)鼓励我市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取得对外投资资质、经认定为境外投资文化的项目,从武汉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
  (二)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者免税。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免征进口关税。
  (三)对我市文化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文化展会,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文化精品奖项的优秀剧目参加境外商业演出的,按照2万元/场次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对2015年及以后引进、经认定纳入全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的文化产业项目,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对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部分,按照项目年日均贷款余额2%的比例给予贴息(市、区各承担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对经认定纳入全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的文化产业项目,且符合《武汉市工业转型升级指导目录清单(投资指南)》的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其中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按照购置、改造重大先进装备支出额8%的比例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六)对2015年及以后引进且在我市独立核算的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在我市首次投资文化产业项目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市、区各承担50%),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七、人才培养与引智政策
  (一)对我市文化企事业单位从事文化及相关领域研究、创作、表演、传承、传播、经营管理等工作,取得系统性、创新性成果或者获得本领域公认的国内外重大奖项的在聘在岗优秀人才,给予20万元的岗位资助资金。原则上,岗位资助的执行时间为2年,受资助者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
  (二)文化产业领军人才经认定为武汉“城市合伙人”的,其创办企业获得A轮以上投资,引进技术团队或者管理团队,3年内每年给予团队核心成员20万元薪酬补贴。文化科技型企业引进的文化产业领军人才,经认定为武汉“城市合伙人”的,可按照类别、层次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100万元奖励补贴。
  (三)鼓励事业单位文化创新人才离岗创业。对经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批准同意的离岗创新创业人员,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的离岗创新创业期。离岗创新创业期内,保留编制、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允许事业单位担任管理六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文化创新人才,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新创业。文化创新人才离岗创新创业有关适用范围、批准权限、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聘、考核、离岗期满后返回原单位工作后岗位聘任等事项按照《武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武政规[2016]24号)执行。
  (四)加大人才培训力度,优先推荐文化领军人才和文化名人参加国内外高级研修培训,并给予其相应的培训经费补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特殊民间文化人才开展文艺创作和市场化推广的,给予相应的补助。
  本政策中的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名录,面向市场从事文化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各类所有制经营性行业和企业。本政策同一项目符合2个以上政策条款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由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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