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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榕政[2016]13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0-9
实施时间: 2016-10-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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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5]33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全面奔小康的进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我市各级慈善组织基本实现管理规范、运作专业、富有活力的目标,建立募用分离、高效顺畅、公开透明的慈善组织运行机制,建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慈善治理体系,形成大众参与、各方支持、慈善光荣的社会氛围,以进一步推进慈善组织的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要求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模式,以各级慈善总会为主导,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慈善力量及民间各类慈善公益组织的积极性,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合作”的工作格局,以促进我市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
  以“救危助急,济困扶贫”为重点,坚持“临时救助、定期救助、长期救助”相结合的方法,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活动。
  坚持创新发展,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作方式,慈善事业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
  认真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及有关法规政策要求,规范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三、工作重点
  (一)支持慈善组织发展
  1.加强慈善组织建设。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形式组建,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建立健全县(市)区慈善总会、乡(街)分会、村(居)联络站组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慈善分会或联络站工作格局。逐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推行社区慈善组织备案制,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推动发展乡镇、社区、企业等基层慈善网络。鼓励民营企业举办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养老、助残等方面的慈善事业,促进慈善事业多元化发展。发挥有代表性的大型慈善组织示范作用,建立健全大型慈善组织与小微慈善组织合作机制,实现良性互动与共同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园,优先为慈善组织提供注册、人才、信息、培训等一站式服务。
  2.探索慈善网络形态。组织开展网络捐赠技术培训,鼓励公益慈善组织与互联网对接,利用网络支付渠道开展方便快捷的慈善募捐。充分利用互联网运营公益慈善项目,努力催生一批网络新型公益慈善组织,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互联网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3.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加大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向社会购买服务力度,鼓励慈善组织参与竞买,以扩大慈善组织服务的范围。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益创投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且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依法申请划拨国有土地;经认定属于乡(镇)村公益事业范围的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项目,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申请使用农村集体用地。
  (二)加强慈善活动引导
  1.突出慈善工作重点。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助老、助孤、助困、助医、助学等为重点开展慈善救助活动,着力帮助残疾人、贫困妇女儿童、孤寡老人、失能老人、失独老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摆脱困境、改善生活,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和功能互补,共同编织好社会生活的安全网。
  2.鼓励各类主体参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参与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和物资、提供志愿服务等。各类慈善组织要进一步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把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工作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充分利用我市靠近台湾和海外华人华侨众多的优势,努力开发和利用台胞、侨胞资源开展慈善活动。
  3.创新慈善活动载体。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社会服务交易平台,支持慈善组织在我市举办慈善项目推介活动,以项目吸引资金。创新发展慈善超市,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参股、租赁、并购、合建等方式参与慈善超市建设,探索将政府或慈善机构经营的慈善超市以公建民营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或企业运营。
  4.支持开展各种捐赠。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以及与有资格开展公募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慈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义诊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同时采取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重点探索发展以信托公司、慈善组织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模式。积极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康复托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努力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引导社会公众捐赠家庭闲置物品。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并按规定给予一定优惠。
  5.探索金融慈善方式。倡导金融机构研究制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管理办法,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支持。依托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探索社会企业产权交易、社会影响力债券等公益金融创新试点,通过公益慈善金融创新,推动福州养老、救急难、助孤、助残、助学等社会服务发展。
  (三)规范慈善组织运作
  1.加强内部管理。各级慈善组织要按照社会组织章程建立健全职责明晰、运转高效的组织架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严格按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2.规范募捐活动。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必须具有公募资格,并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其他单位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才可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和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进行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在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时,民政部门要及时公布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情况,由公众自行选择公信力高的慈善组织捐赠款物。
  3.严格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要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将捐赠款物用于相关慈善项目,并及时反馈救助情况,以接受捐赠者的监督。未经捐赠人同意,慈善组织不得擅自改变款物用途。拆迁或损毁捐赠人冠名的实物前,应征求捐赠人或其继承人意见。捐赠受益人应按照合理、节约原则使用受赠款物,资助目的已实现且仍有剩余受赠款物的,受赠人或其监护人应及时将剩余款物退还募捐组织或转赠给相关慈善组织。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与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联合开展慈善项目。
  4.强化慈善信息公开。我市各级慈善组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信息。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但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要及时在慈善组织官网上公开,供群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慈善组织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试行慈善组织管理二维码认证,以便公众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慈善组织相关信息。
  (四)加强监督管理
  1.政府监督。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和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民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评估结果可作为慈善组织劝募资质、政府购买服务、表彰奖励、享受政策优惠的重要参考依据,以推动慈善组织规范化发展。逐步建立慈善信用记录制度,并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对违法违规的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民政等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使用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政府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行业自律。推动成立慈善领域联合性、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并加强行业培训。鼓励联合性、行业性慈善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并参与相关政策、规划制定,以发挥其联系政府与慈善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举报。鼓励建立慈善微信公众平台,设立投诉举报专栏,以便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对利益相关者或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使用捐赠财产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
  4.信息公开。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对接机制,使救助对象及时得到帮助。努力建立集社会救助、慈善组织、款物募集、政务公开等信息于一体的福州市慈善救助信息综合平台,对慈善组织透明度进行评估。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并定期发布慈善组织透明度指数。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等不予公开。
  5.责任追究。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慈善活动和慈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慈善事业保障
  1.加强慈善人才建设。积极培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宣传推广等方面人才。完善专职慈善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政策,增强慈善事业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加强慈善从业人员职业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慈善事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鼓励成立慈善研究机构,举办慈善思想峰会和慈善讲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落实劳动合同、薪酬、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完善志愿服务体系。建立由文明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志愿服务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整合文明办、教育、民政、老龄、文化、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单位的志愿服务资源,以志愿者联合会网站和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街道社区志愿服务网络登记记录和信息发布为平台,积极开展供需能够对接、富有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和嘉许回馈制度,实现志愿服务在线记录和网上查询,推动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推动公民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3.落实减免税政策。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税务部门及时整理国家、省关于对慈善事业实行减免税的各类规定、措施,广泛宣传并充分落实,积极保护各类组织和个人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
  4.加强慈善工作宣传。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媒体要加强慈善事业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广泛宣传相关政策,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义举和典型事迹。做好福州慈善历史文化挖掘工作,编辑出版慈善杂志、拍摄慈善专题片、举办慈善活动周、慈善书画展。探索建设慈善一条街,为民众接触慈善、认知慈善、参与慈善搭建更加便利的平台。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要开展慈善文化教育,鼓励广大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慈善文化作为优秀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中小学教育的相关课程,培育慈善理念。
  5.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进一步加强慈善事业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明确市本级、县(市)区、乡镇(街道)慈善工作职责和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完善指导、服务和协调、监管机制。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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