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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综[2016]254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8-25
实施时间: 2016-8-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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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5日
  福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
  (2016—2018年)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我市降成本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016]21号)及《福州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落实国家、省政策和创新本地政策措施相衔接,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通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全面落实各项惠企政策等一揽子政策措施,着力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企业发展后劲,助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正税清费,健全要素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完善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经过1—2年努力取得初步效果,3年左右实现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明显下降,盈利能力显著增强。到2018年底,企业负担持续减轻,企业活力进一步激发,企业竞争力明显提升,形成企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发展良性循环的格局。
  二、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
  (一)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依法精简、清理、下放审批事项。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取消一批涉企证照相关办理事项;对清单内的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除涉密事项外,一律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融合,促进两张清单有效衔接;建立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网上管理平台,完善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提高全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比例;围绕制约办事创业的重点难点问题,分期分批开展“办事难、办证难”专项整治。致力打造服务型窗口,显著提高窗口办事效率。创新服务理念,强化窗口服务意识,提升办事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创新服务举措,优化完善配套服务功能,促进工作提速增效。规范日常事务管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切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审批更加快速简便,使更多的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时限从以工作日为单位计算向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从多日办结向当日办结迈进。大力推进行政审批程序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通过“互联网+”,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全面加强电子证照在网上审批系统的广泛联通应用。推进项目并联审批,建设项目审批统一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机制,促进项目审批提速提效。〔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发改委、经信委、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法制办、数字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大幅压减行政审批前置事项。精简企业办事条件,对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前置条件,一律予以取消;严禁以红头文件规定等形式随意增设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等,取消不必要的关联证照(卡)和证明项目;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核事项。〔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法制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实施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动态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行政审批技术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严禁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变相提高审批标准。落实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放宽中介服务准入条件,取消政府部门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建立行政审批网上中介超市;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达到规定金额的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采取变相方式转嫁企业负担;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中介组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和收费监管。〔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4.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措施,继续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落实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常态化管理,在市政府门户和物价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及执行时限,为企业缴纳和拒绝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对未列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和超出《目录》规定限额的收费标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缴纳。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对相关行业全面停征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并入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经营性收费,全面清理规范我市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落实省政府部署,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工业企业需缴纳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按标准的50%征收;从2016年6月1日起,除资源性补偿费和损坏性赔偿费外,全面停征工业企业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做好口岸查验费用减免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地税局、水利局、福州港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稳妥推进企业破产重整。进一步优化配置国有资本,推进国有企业资产整合,做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无实际生产企业资产处置盘活和管理层级有效压缩。落实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对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支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加大政策支持,切实减轻企业兼并重组成本。兼并重组后存续企业的性质及适用税费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按规定享受兼并重组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费优惠政策。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继续申报抵扣。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税收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偿还债务、扩大生产等;被兼并企业历史遗留尚未缴纳的水、电等相关费用给予适当减免。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福建省企业破产和信贷风险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的通知》(闽政办网传〔2016]15号)精神,协调金融机构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和不良贷款化解,维护金融稳定。〔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经信委、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6.完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加强企业应急资金管理,规范企业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降低应急保障资金使用门槛,扩大应急保障资金覆盖面,帮助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金融机构不得简单因企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而降低企业信用等级;积极指导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当地的应急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加大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全面落实“三去一降一补”重点任务,健全金融体系,为供给侧改革提供金融组织保障;多渠道增加资金供给,为供给侧改革和转型升级增添动力;发展普惠金融,为我市经济发展补短板促升级;利用自贸区金融政策,为实体经济降成本拓空间;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为去产能去库存守住金融风险底线。建立跨部门金融服务协调、信息对接机制,形成金融支持产业补短板政策合力。开展政银企对接等活动,加大工业企业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经信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完善增信机制。配合金融部门开展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增信服务工作;加快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发挥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作用,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担保公司资本金补充及业务风险补偿机制。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做精做强,基本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机构体系,发展一批经营规范、信誉较好、聚集主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规范金融机构融资服务。充分发挥省、市两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定价;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并实施一票否决;对未按要求实施利率定价的金融机构,福建省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予以交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下浮处罚,全国性商业银行按照全国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予以相应处罚。〔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10.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我市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分类推动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直接融资。引导企业积极利用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扩大我市企业在银行间、交易所等债券市场的发债规模,鼓励引导企业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集合票据、区域绩优票据。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参与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以股权投资方式进入实体经济。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政府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支持融资租赁业创新发展,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不断提高,融资租赁成为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的重要手段。〔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经信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11.降低企业融资租赁成本。大力发展与我市经济结构相匹配的融资租赁业,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金融办]
  (四)切实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
  12.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在2015年由3%降至2%基础上,从2016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部分再降0.5%,即用人单位缴纳1%、个人缴纳0.5%,执行期限2年;全面落实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政策,并将政策期限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职工工资总额的0.7%降为0.5%;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高于12%,困难企业可适当降低或暂缓缴存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的,可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办理养老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员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仍由企业按时扣缴并按规定按月缴纳,缓缴期满后,企业应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困难企业认定严格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情形办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地税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用工调剂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上年度年净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稳岗补贴政策从2014年执行到2020年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五)切实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15.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变压器容量申请暂停的,其暂停次数不作规定,可以每月申请一次,但每次申请暂停时间应当大于1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企业申请减容的不受时间限制,恢复用电时办理增容手续,并按规范要求做好电气试验等安全措施。支持上市公司及信誉良好的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电费。鼓励企业在夜间低谷时段和错开高峰时段生产,对趸售县符合条件的省级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和新增长点项目企业延长谷时段3小时。鼓励符合条件企业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对其缴纳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3项费用,财政部门以奖励方式予以支持。鼓励符合条件企业积极参与省里组织的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执行一般工商企业从2016年1月1日起价格下调2.04分/千瓦时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
  16.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根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变动情况及时降低工业用户气价;加强对城市燃气公司的成本监审和工业用户气价监管,降低中间环节加价,确保上游降价空间及时传导到工业用户;认真执行2015年9月1日起非居民用户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降低0.4元/立方米政策;配合省经信委开展工业用户气价监管,切实降低工业企业用气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
  17.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根据产业类型、规划限制、用地需求等分具体情况,探索实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实行差别化出让地价,对符合产业导向、用地集约、工业绩效评价符合政策支持的项目,修正下调出让起始价;鼓励符合产业导向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用地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盘活工业存量用地,以间接增加工业用地供给,促进低效工业存量用地再利用,缓解工业用地供需矛盾;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在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新要求的前提下,工业项目用地绿化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
  (六)切实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8.规范港口和高速公路通行收费。落实《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决定的通知》(闽交运〔2016]40号),开展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规定的核查,督促各收费单位实行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相关收费标准,提高透明度。对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进出口集装箱(重箱)货物(固体废物除外)的查验,免除企业向港口经营企业缴纳查验作业,包括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含开箱、掏箱费用)。优化通行证管理制度,支持共同配送,加大城市共同配送节点设施投入。开展多式联运衔接工程,加强铁路与公路、水运、航空货运枢纽的规划衔接和网络对接。推动物流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推动智能仓储、智能交通、智能配送等智能物流发展。建立全市仓储地理信息系统,支持物流园区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口岸办)、财政局、发改委、公安局、福州港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推动通关便利化。落实进出口税费政策,2016-2018年,继续实施免收出口检验检疫费和产地证签证费等;免除企业参加广交会、华交会的综合服务费。全面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健全山海通关合作机制,完善快速通关协调处置,实现“一地注册,多地报关”“多个海关如同一关”,节约企业物流成本。推进关检合作,落实“三互”大通关建设要求,将“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具体细化为“四互换、四互认、五互助”。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挂牌“关检一站式查验平台”。巩固通关无纸化,根据企业诚信度和商品类别有效实施差别化管理,积极为重点企业和纳税大户提供“量体裁衣”式服务。优化查验机制,梳理“提前申报”的有关节点,深入码头堆场指导督促合理调整生产周期,从物流上保障出口企业能够实现提前24小时申报,推行“随机布控,随机派单”改革,大幅下调查验率,减少人工布控对通关效率的影响。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落实统一备案清单、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两项制度。积极开展保税展示交易、分批进出集中申报、集中汇总纳税、境内外维修等业务。创新跨境电商监管模式,确保放得快管得住;落实“海丝”战略,出台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发展措施;创新原产地证签证模式,完善进口水产品和预包装食品集中查验模式、推进“三通两直”、打造大通关链条;全力推进自贸区检验检疫信息化平台、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平台、口岸开放检验检疫设施等项目建设,为通关便利化工作打好基础。创新对台小额贸易监管模式,推动台湾地区输往自贸区的农产品、食品等产品快速通关,更大范围、更大力度地推进采信台湾检验检测认证结果,在自贸试验区对台湾一般工业品实行备案管理、原则上免于检验的新制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口岸办)、交通委、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海关、财政局、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七)全面落实各项惠企政策
  20.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工作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完善具体操作事宜。加强纳税辅导,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各项税收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营造更加宽松的创新创业环境;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税收政策,简化办理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力争实现每个小微企业应享尽享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国家有关企业兼并重组、改制上市减免税政策;根据各行业经济运行情况,适当下调行业税负预警值。〔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与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落实
  成立福州市降成本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各责任单位为成员单位,协同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降成本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增强大局意识,大胆解放思想,破除部门利益,切实提高工作责任感,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各项工作措施负责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和分工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开展政策执行效果评估,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措施,做到分工明确,有时间进度、有保障措施,确保取得成效。
  (二)注重协调配合
  降成本工作涉及部门多,政策措施涵盖领域广,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注重各项政策措施的统筹衔接,增强工作合力。同时要做好与省相关部门的沟通汇报,密切跟进上级有关工作部署,使我市行动与上级政策要求衔接一致。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政策指导和支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既符合规定,又切合实际,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统筹经费保障
  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四)做好舆论引导
  各部门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解读宣传工作,及时把政策措施讲明白,把企业关注的问题讲清楚,最大程度发挥好政策效应。要鼓励企业通过加强自身管理、实施技术改造、实行集约生产经营主动努力降低成本,及时发布典型事例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争取引导社会预期,凝聚行动共识,形成各界共同关注支持降成本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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