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住房公积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综[2016]392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30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50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文[2016]425号文件),对我市部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由原先规定的12%,调整为5%(含)至12%(含)之间,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已缴存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期间进行调整。
  二、除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其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2%。
  三、各县(市)区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动本辖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上述单位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切实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四、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住房公 津公积金委[201 2014/10/1
《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 1995/5/17
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2025/5/8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 津公积金委[201 2015/9/1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6/7/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 深地税发[2013] 2013/6/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0年在岗职工平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1/7/12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不得阻碍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 济住中函字[201 2013/7/17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7] 2008/1/1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暂行办法 铜川市人民政府 1999/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