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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榕政[2014]3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4-29
实施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3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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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单元住宅(成套住宅)、储存间(单独计价)的存量房销售、赠与、继承、投资、交换、更名等。
  二、计税依据的确定
  存量房交易双方(以下统称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等于或高于计税评估价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计算征收相关税费;
  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计税评估价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评估价值计算征收相关税费。
  三、政策衔接
  “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上线运行后,对应区域范围内的同类存量房的交易停止执行《福州市二手房交易代征税费指导价》(2007年10月修订)。
  四、异议处理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就其应税行为以计税评估价值计算征收相关税费有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以在房屋登记部门申请登记的受理时间或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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