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综[2017]90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3-18
实施时间: 2017-3-18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460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的精神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为进一步方便群众,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权责一致,现将《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45号)中有关工伤认定管辖权限和办法等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伤认定采取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市级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福州市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工伤认定事项;四城区及高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辖区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工伤认定事项。其余用人单位(含外地机构,下同)和个人的工伤认定事项,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具体管辖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用人单位登记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我市同一个县(市)区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登记住所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二)用人单位登记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我市不同县(市)区的,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由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工伤认定事项。但四城区及高新区用人单位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不同城区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登记住所地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三)用人单位登记住所地不在我市但其生产经营地在我市范围内,未参加登记住所地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四)情况特殊的,由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和指定管辖。”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各县(市)区或高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向同级人民政府或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作出该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该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被诉主体。”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等 辽人社规[2025] 2025/5/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黑政发[2016]5号 2016/5/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6年调整工伤人 京人社工发[201 2016/7/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 宁人社发[2023] 2024/1/1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6]199号 2016/7/1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闽政[2011]80号 2011/9/4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 豫人社[2018]44 2019/1/1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6] 2017/1/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 豫人社办[2024] 2024/1/16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 晋政发[2004]16 2004/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