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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政办字[2017]2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3-16
实施时间: 2017-3-16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94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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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为《通知》)精神,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定位
  (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主要功能。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二)河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是指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是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我省唯一一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是为我省中小微企业私募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负责组织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保障市场规范稳定运行。全省区域内不再设立其他任何股权交易场所。
  二、进一步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
  (三)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的各项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制定的业务及监管规则、省金融办制定的监督管理办法。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只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融资或转让的,不得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
  (四)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合格投资者应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限额的自然人。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鼓励支持石家庄股权交易所采取措施,吸引符合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参与。
  (五)石家庄股权交易所要按照证监会要求建立完善信息系统。证监会有关业务及监管规则出台后,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及开立投资者账户、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有关机构应按照规定向省政府和证监会报送信息,并将有关信息系统与证监会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六)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不得为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在2017年1月20日前(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出台前),已为省外企业提供的私募证券或股权融资、转让的服务,要按相关规定和业务规则办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七)我省企业不得到省外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对2017年1月20日前(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出台前)已在省外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石家庄股权交易所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为这些企业“回归”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最大程度维护企业利益。各市、县政府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本辖区在省外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回归”石家庄股权交易所;要对省外区域性股权市场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等经营行为以及其他变相到我省跨区域经营的行为坚决进行清理。清理过程中,要与运营机构及运营机构所在地政府做好沟通和衔接,明确责任,加强监管,防范和化解可能产生的风险。
  (八)限期进行整改规范。石家庄股权交易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本《通知》要求,逐条深入开展自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行为要限期整改,并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自查整改结果报省金融办和河北证监局。省金融办会同河北证监局组成联合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报经省政府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对本辖区内与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活动进行清理整顿,限期整改规范,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以市政府文件报省金融办、河北证监局。
  三、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督管理
  (九)要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规范、又有利于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
  (十)省金融办负责对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及其各项业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要按照《通知》要求和证监会制定的业务及监管办法,修订《石家庄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河北证监局负责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石家庄股权交易所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要加强监管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促使我省监管能力与发展状况相适应,并对监管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慎评估。要与省金融办建立监管协作机制,互通互报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信息,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
  四、优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环境
  (十二)优化环境,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发展。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为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逐步将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建成融资功能完善、服务方式灵活、运行安全规范、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要依托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市场化运用贴息、担保、投资等各类扶持中小微企业的资金,积极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对接活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切实为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可以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业务、产品、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支持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基金公司等依法注册、经营规范的金融、类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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