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17]2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2-17
实施时间: 2017-2-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0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开展的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的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省委、省政府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排查管控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全面启动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有效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夯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幅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提升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二、组织领导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组织领导。省政府安委会视情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自即日起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1-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于2019年11月15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按照省政府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闽安委〔2016〕7号)的要求,认真组织摸排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机场和城镇燃气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根据国家制定的高危化学品目录,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教育厅、卫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4.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部署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质监局、南昌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进一步摸清全省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制定城区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通过专项建设基金等给予支持,充分调动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严把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关,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省交通运输厅、南昌铁路局牵头,省经信委、公安厅、质监局、安监局、邮政管理局、民航福建监管局、民航厦门监管局、福建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8.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全面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任务,杜绝新增隐患。进一步明确市、县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按国家要求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9.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研究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厘清部门职责范围,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具体内容,消除监管盲区。(省安监局、省编办牵头,省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0.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增补相关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省安监局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1.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3.制定完善有关标准。根据国家修订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相应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制修订相关地方性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标准。(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4.统筹规划编制。督促各地区在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省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5.规范产业布局。督促各地区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等,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省发改委、经信委牵头,省公安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安监局、海洋渔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6.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海洋、卫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督促地方严格落实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7.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省住建厅、质监局、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8.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9.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出口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省安监局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0.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省经信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质监局、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1.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必须按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省发改委、经信委、交通运输厅、科技厅、公安消防总队、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2.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选树一批典型标杆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3.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4.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5.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督促各地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信用福建”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省安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税务局、工商局、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6.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督促各地区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省环保厅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七)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27.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按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设施,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8.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9.推进科技强安。引导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成果转化。加快推动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和安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财政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0.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加强安全评价、环保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审查审批,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评价检测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1.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32.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依托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质监局、安监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南昌铁路局、民航福建监管局、民航厦门监管局、福建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33.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完善现场处置程序,强化救援现场管理,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应急处置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公安消防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4.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引导地方政府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5.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进一步推进泉港、古雷和江阴等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优化应急力量布局和装备设施配备,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与调运机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理能力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先期处置能力。(省安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环保厅、公安消防总队、福建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6.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积极推行使用“一图一卡一册”(应急处置图、应急处置卡和应急处置手册)。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省安监局牵头,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环保厅、公安消防总队、福建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37.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省安监局牵头,省教育厅、科技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8.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推动各地区加快人才培养,开展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开办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省教育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9.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问题。(省教育厅、人社厅、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各地区、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增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的紧迫性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分解细化任务,并于2017年2月27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密切合作,形成治理工作合力。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密切协调配合,按照工作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相应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深化危险化学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形成治理合力,确保取得实效。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省有关部门要分别确定1名处级联络员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并于2017年2月15日前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三)强化督查,确保治理工作实效。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地区、省各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省政府安委会将此次治理工作作为2017-2019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各地区、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督促,强化考核。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化 深经贸信息秘书 2012/5/12
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1] 2021/12/10
关于做好汛期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工信明电[2016] 2016/7/22
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 国办发[2017]77 2017/8/27
关于印发推进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方 国办函[2014]54 2014/6/9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管理体 京政办发[2013] 2013/11/6
上海海关关于开展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试点的通告 上海海关通告20 2022/12/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长江危险化学品 川办函[2014]14 2014/9/24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8 201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