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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2016]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2-24
实施时间: 2017-2-24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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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4日
  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
  (试行)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争“十三五”期间全省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年均增长20%以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助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省科技部门评估命名的新型研发机构和牵头认定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以下统称创新机构)。
  二、补助标准
  创新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补助,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
  (一)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
  1.基础补助
  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000万元的,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5%计算补助经费。
  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1000万元(含)、不足2000万元的,对其中1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助,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4%计算补助经费。
  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2000万元(含)以上的,对其中2000万元给予90万元补助,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计算补助经费。
  2.增长额补助
  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6%计算。
  (二)新型研发机构:省和设区市财政对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初创期一般为五年。对初创期过后发展效益较好的研发机构按近5年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补助。
  (三)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在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财政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给予同量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以该企业相应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为上限。
  补助经费在提交补助申请的当年内一次性安排。创新机构在申报补助时不得重复申请。
  三、补助依据
  (一)规模以上企业: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规模以上企业上一统计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非政府投入部分),及较前一年度研发经费的增长额(非政府投入部分)。
  (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专项审计报告出具的研发经费支出年平均额作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依据。
  (三)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主管税务部门核实的上一统计年度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减免税额。
  (四)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部门审定的年度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总额。
  四、补助程序
  (一)规模以上企业
  1.规模以上企业按要求填报《福建省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申请表》,并附上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经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科技部门。
  2.省科技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统计部门对各地审核上报的补助申请进行审查,确定补助名单和额度,下达补助经费。
  (二)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
  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6〕18号)执行。
  (三)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
  1.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填报《福建省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的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经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科技部门。
  2.省科技部门联合省财政部门分别对各地审核上报的补助申请进行审查,确定补助名单和额度,下达补助经费。
  五、补助经费来源与管理
  (一)补助经费来源
  1.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经费,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按3∶3∶4比例分摊,其中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补助经费按4∶4∶2比例分摊。上述省级资金由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共同承担。
  2.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补助资金分别按闽政办〔2016〕145号、闽政办〔2016〕18号文件执行。
  (二)补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企业每年7月底之前,按省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汇总上半年的研发经费投入,按自愿原则,可向本地科技部门提出预拨研发经费补助申请。本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科技部门。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省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计部门对上报的补助申请进行审查,确定预补助企业名单,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补助的80%左右确定预补助经费额度,由省市县三级按分摊比例各自下达预补助经费。
  2.对于高研发投入企业(是指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1.5亿元以上),在本年度出现的单项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以上,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随时申请预补助经费。申请的程序、预补助经费额度的确定与拨付按上一点的要求执行。
  3.企业获得预补助经费在当年获准的应补助经费中予以扣除。
  4.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创新机构的后续研发项目、平台建设项目和研发团队奖励项目等,实行专项管理。
  5.获补助的创新机构要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做好研发经费支出的归集统计工作,如实填报研发经费支出报表。
  6.创新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收回补助经费。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审核的依据。
  (三)补助经费保障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实施办法中要求的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全省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的年度增长情况,调整增加年度预算额。
  六、其他
  (一)本办法有效期3年,每年由省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联合印发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申报通知。
  (二)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本实施办法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实施办法。厦门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在厦门市设立、登记、注册的企业按厦门市有关政策执行。
  (三)省科技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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