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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2017]1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3-7
实施时间: 2017-3-7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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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通过上下联动、密切协作,积极营造国际化、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外商来闽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全面执行国家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
  (一)跟踪落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修订进展,对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及时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并加强对外商的政策宣传与解读。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牵头
  (二)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符合条件的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号)等有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牵头
  (三)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享受《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闽政[2017]8号)等有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
  (四)支持外资参与我省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28号)等有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着力提升投资环境对外吸引力
  (五)坚持内外资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对外资企业科研创新、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建设、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等,确保同等享受、优先办理,未经法律授权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科技厅、工商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人才办等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参照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指标,学习借鉴新加坡等国际营商环境建设经验,从企业开办、建设许可、信贷获得、纳税支付、合同履行等方面着手,逐一对照国际化标准,查找弱项补短板。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福建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创新成果的复制推广工作。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口岸办、自贸办)、工商局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允许境外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与国内自然人共同申办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
  (八)支持外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享受扶持企业上市等有关政策。支持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境外借款、境外公开发债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等境内外融资方式,企业境外融资调回境内的资金实行意愿结汇。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外汇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等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外资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闽委发[2013]3号)、《省人才办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服务办法〉和〈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11]76号),优先提供创业启动补助资金,享受住房、医疗、个人所得税、子女就学、外籍人员及其配偶居留和出入境等方面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省人才办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
  (十)各地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结合实际,创新外资项目推进机制、要素保障机制、放管服机制、比学赶超机制等,用好“9·8”“6·18”“5·18”等重点投资促进平台,扩大对外招商,提升项目对接成效。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鼓励外资设立出口型生产企业,并购省内企业。鼓励外资企业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鼓励世界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台港澳侨企业投资我省。鼓励现有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外方股东未分配利润再投资、省内企业境外上市返程投资。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完善产业园区联合招商工作机制,推动沿海和山区共建产业园区,引导沿海外资项目和客商资源向山区梯度转移。对由沿海向山区转移的外资企业,依申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厅、商务厅等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鼓励外资向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新区、福厦泉自主创新示范区、漳州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城市、台商投资区等重点区域集聚。这些区域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事宜在设区市范围内予以统筹解决,优先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项目所在市、县(区)对使用林地指标予以倾斜和差别化管理;对鼓励类外资企业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土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等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对实际使用外资规模占所在县(市、区)30%以上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每年安排500亩土地储备指标,用于保障重点外资生产性项目用地。这些开发区内的外资企业实行“先租后让”模式,以出租方式先供地,待项目竣工或投产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商务厅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对外资企业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对外资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转型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允许相应变更项目用地性质。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住建厅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对利用外资工作实施正向激励
  (十四)支持市、县(区)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利用外资优惠政策,可以按照外资企业的经济贡献,在新增财力中对企业和企业高管给予奖励,省级财政参照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五)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对全省产业升级和创新驱动产生关键性带动作用的重大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省、市、县三级共同研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支持各地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以商引商,对项目引荐人实施奖励。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六)建立“排行榜”,按照实际利用外资规模占全省份额、实际利用外资增幅、合同外资到资比例3项指标,对全省各市、县(区)利用外资情况进行评价。每季度将排名居前5位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排名居前20位的县(市、区)在《福建日报》和“中国福建”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省级财政对利用外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区)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牵头
  (十七)建立“成绩单”,以实际工作成效对利用外资一线干部进行考核,结果由各市、县(区)政府报同级党委,并抄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干部推荐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落实本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效举措,把各项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实际利用外资稳定增长,为全省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省政府督查室、省效能办要及时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跟踪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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