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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发[2017]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2-16
实施时间: 2017-2-1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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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确保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行为的客观、公正、透明,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浙财监督〔2016〕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2月16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行为,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浙财监督〔2016〕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依据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省农发办建立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入库的具体抽查对象为开发县及实施的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入库的检查人员主要为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并熟悉农业综合开发业务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相关名录库信息录入浙江省财政厅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第四条 省农发办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发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工作,坚持健全机制、规范监管、廉洁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省农发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辅助开展检查工作。
  第六条 省农发办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被抽查的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与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七条 检查实施前,省农发办通过浙江省财政厅随机抽查信息平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随机抽取过程全程记录。
  第八条 检查对象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抽查对象比例不低于全省开发县(不含宁波市所属开发县)总数的10%(至少7个开发县),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开发县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于重大问题或舆情反映的热点问题,可以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
  第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数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同一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现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因实际困难不能参加检查工作或需要回避等情形,应通过浙江省财政厅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及时抽取,补齐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 省农发办按照财政检查工作要求,组织检查组、印发检查通知书、复核检查结论、调查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十一条 省农发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省农发办在不涉密的情况下,经履行报批程序后,将检查结果通过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开发县农发机构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工作执行各地“双随机一公开”的有关规定,无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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