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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建[2017]1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2-27
实施时间: 2017-2-2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0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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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发改委、经合办,省外事侨务办:
  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浙商创业创新加快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浙商创业创新加快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奖励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总量包干、分类分档、激励先进”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和监督管理。各市财政、发改(经合)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规模和分配范围:
  专项资金规模:2017-2021年,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200万元,专项用于“十三五”期间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并实行年度总量控制。
  专项资金分配范围:根据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经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外、海外浙江商会引进办(联络处)。
  第六条 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资金总额800万元,属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省与市财政年终结算。依据考核结果,原则上一等奖各100万、二等奖各75万、三等奖各50万。若出现名次并列等情况,奖励总额不变,各等次奖励金额微调。
  (二)省外、海外浙江商会引进办(联络处)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资金总额400万元,分别纳入省发改委、省外事侨务办年度部门预算。依据考核结果,一等奖各25万、二等奖各15万、三等奖各10万、完成目标任务奖各5万。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下达。省发改委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核定后按规定时间下达资金。设区市的奖励资金下达至各市财政局,省外、海外浙江商会引进办(联络处)奖励资金下达至省级相关部门,由省级相关部门分别拨付省外、海外浙江商会引进办(联络处)。
  第八条 省外、海外浙江商会引进办(联络处)奖励资金由省外、海外浙江商会引进办(联络处)用于开展浙商回归的组织、招商、宣传等工作。
  第九条 设区市的奖励资金禁止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省外、海外浙江商会引进办(联络处)的奖励资金禁止用于发放个人奖励,禁止用于浙商回归工作和招商活动组织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外侨办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下达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使用、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省外、海外商会引进办(联络处)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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