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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发[2017]1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24
实施时间: 2017-1-24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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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二、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可凭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原件办理交强险业务。
  对已经向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认真核实完税凭证原件,发现有问题的完税票证应及时提请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同时还应根据纳税人出示的完税凭证原件,将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该完税凭证的复印件留档备查,录入信息时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可通过业务系统加强对录入信息的管控。
  三、投保人不能提供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合法有效完税凭证,又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四、保险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代收代缴申报纳税手续,按照要求报送代收代缴报告表,报告投保、缴税机动车的明细信息。
  五、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并要求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在保险机构的协助下,积极开展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在保险机构营业场所张贴或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材料,公布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办理流程,认真回答纳税人有关车船税的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要共同做好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掌握代收代缴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以提升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水平。
  七、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管理,认真开展税收检查和纳税辅导,及时解决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中遇到的问题,督促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职责。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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